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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验收
9.4.1 消防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系统自验收。
9.4.2 消防系统检测、验收时,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下列资料进行齐全性和符合性检查,并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填写检查记录: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系统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系统部件的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系统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 系统调试记录。
8 系统部件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
9.4.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检测、验收应在各系统功能满足现行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和系统设计文件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9.4.4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检查、验收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DG/TJ 08-2251规定的检查内容和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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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总平面布局
- 4.1 一般规定
- 4.2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4.3 防火间距
- 5 平面布局
- 5.1 一般规定
- 5.2 防火单元和防火分隔设施
- 5.3 特殊使用功能
- 6 特殊部位和空间
- 6.1 中庭
- 6.2 下沉式广场
- 6.3 地下商业步行街
- 6.4 类首层
- 6.5 类室外空间
- 6.6 屋面疏散
- 6.7 敞开式外廊、阳台
- 6.8 排烟排热设施
- 7 安全疏散、避难和消防救援
- 8 消防设施
- 8.1 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 8.2 灭火设施
- 8.3 电气
- 8.4 消防应急救援通信系统
- 9 施工、调试与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施工
- 9.3 调试
- 9.4 验收
- 10 使用与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使用期间防火
- 10.3 维护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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