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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地下商业步行街
6.3.1 地下商业步行街与相邻其他功能区应采用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等进行连通。
6.3.2 地下商业步行街应布置在地下一层,且埋深不应大于 10m,其上部不宜设置建筑。6.3.3 地下商业步行街两端应设置下沉式广场或疏散净宽度不小于3.0 m 的安全出口,其中下沉式广场的数量不应少于1个,且地下商业步行街通道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长度应满足表6.3.3的要求。
表6.3.3 地下商业步行街通道的最小宽度、相邻两端的步行街最大长度、小商铺的最大允许面积
6.3.4 地下商业步行街两侧可设置进深不大于15m的小商铺,小商铺之间应设置无任何开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 的防火隔墙。小商铺的最大允许面积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6.3.5 地下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 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实体墙。
6.3.6 地下商业步行街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2000㎡,地下商业步行街的通道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符合本标准中表6.3.3的地下商业步行街其通道两侧的防火分区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6.3.7 每个相邻防火分区连通地下商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总宽度不应大于9 m,且不应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疏散。
6.3.8 地下商业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步行街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 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6.3.9 地下商业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安全出口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50m。步行街两侧商铺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步行街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3.10 地下商业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6.3.11 地下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 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3.12 地下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6.3.5 地下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 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实体墙。
6.3.6 地下商业步行街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2000㎡,地下商业步行街的通道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符合本标准中表6.3.3的地下商业步行街其通道两侧的防火分区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6.3.7 每个相邻防火分区连通地下商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总宽度不应大于9 m,且不应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疏散。
6.3.8 地下商业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步行街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 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6.3.9 地下商业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安全出口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50m。步行街两侧商铺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步行街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3.10 地下商业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6.3.11 地下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 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3.12 地下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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