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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维护


10.3.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应制定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维护管理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要求填写。
10.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应有管理、检查检测、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
10.3.3 对防烟、排烟风机、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进行功能检测,检查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规定。
10.3.4 消火栓灭火系统中水源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季度应监测市政给水管网的压力和供水能力。
    2 每月应对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水源设施的水位等进行1次检测;消防水池(箱)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3 在冬季,应每天对消防储水设施进行室内温度和水温检测;当储水结冰或室内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确保储水不结冰和室温不低于5℃的措施。
10.3.5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等供水设施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月应手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1次,并应检查供电电源的情况。
    2 每周应模拟消防水泵自动控制的条件自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1次,且应自动记录自动巡检情况,每月应检查记录。
    3 每日应对稳压泵停泵启泵压力和启泵次数等进行检查和记录运行情况。
    4 每日应对柴油机消防水泵的启动电池的电量进行检测:每周应检查储油箱的储油量,每月应手动启动柴油机消防水泵运行1次,并做好相应记录。
    5 每季度应对消防水泵的出流量和压力进行1次试验,并做好相应记录。
    6 每月应对气压水罐的压力和有效容积等进行1次检测,将并做好相应记录。
10.3.6 减压阀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月应对减压阀组进行1次放水试验,并应检测和记录减压阀前后的压力;当不符合设计值时,应采取满足系统要求的调试和维修等措施。
    2 每年应对减压阀的流量和压力进行1次试验。
10.3.7 每季度应对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进行1次外观和漏水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消火栓应及时更换。
10.3.8 每年应对系统过滤器进行至少1次排查,并应检查过滤器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当堵塞或损坏时,应及时检修。
10.3.9 每年应检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的结构材料是否完好,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10.3.10 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泵、减压阀、报警阀和阀门等,应设有明确的标识。
10.3.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各阀门、喷头、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1次,启动运转1次消防水泵。
10.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有的末端试水阀和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应每3个月进行1次放水试验,检查系统启动、报警功能以及出水情况是否正常
10.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源的供水能力应每年进行1次测定。
10.3.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规定的巡查项目和内容进行日常巡查,巡查的部位、频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的规定。
10.3.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维修、保养及系统产品的寿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29837的规定,达到寿命极限的产品应及时更换。
10.3.16 每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设备的功能、各分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
10.3.17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附录规定的巡查项目和内容进行日常巡查,巡查的部位、频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的规定,并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即报修。
10.3.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按规定的巡查项目和内容进行日常巡查,巡查的部位、频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的规定,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的规定填写记录。
10.3.19 消防物联网系统单位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DG/TJ 08-2251的规定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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