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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灭火设施
8.2.1 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或消防水池供给,应优先采用市政供水。
8.2.2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1 当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为枝状或只有1条引入管。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8.2.3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 100m³。
8.2.4 灭火持续时间应按表8.2.4的规定执行。
表8.2.4不同灭火系统的持续时间
8.2.5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当建筑面积大于 500 000㎡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80L/s。
8.2.6 室外消火栓应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沿消防车道或建筑均匀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 m。
2 距路边不宜大于2 m,距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不宜小于5 m,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大于40 m。
3 在建筑的5 m~40 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4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室外消火栓不宜少于2个。
8.2.7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泵接合器宜分别集中布置。
2 水泵接合器应采用地上式或侧墙式。
3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其周围 15 m~40 m内宜有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取水口。
8.2.8 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阀门井等设置地点应设有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8.2.9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8.2.10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不同使用功能场所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8.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不同危险等级场所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8.2.12 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 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 商业场所及仓储用房。
4 高度50m以上的楼层。
8.2.13 净高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可达高度的场所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宜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其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51427执行。
8.2.14 单间使用面积小于等于100㎡的可燃物储藏室,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Ⅱ级确定;使用面积大于100㎡的附属库房和净高超过8m的自选商场、大卖场、仓储式商场等,其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的仓库设计参数确定。
8.2.15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箱内消防贮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小于100m,不应小于36m³。
2 建筑高度大于100m,不应小于50m³。
3 建筑高度大于150m,不应小于100m³。
4 建筑面积大于30 000㎡时的商业场所,不应小于50m³;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大值。
8.2.16 当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报警阀应独立设置。
8.2.17 中间穿过式通道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报警阀应独立设置。
8.2.18 消防电梯井基坑下应单独设置消防排水设施,且其他排水不得接入。
8.2.19 燃油锅炉房、燃油直燃式机组机房和柴油发电机房,其机房间和油泵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8.2.20 燃气锅炉房、燃气直燃式机组机房,应设置与可燃气体探测器联动的自动切断气源装置,其机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湿式系统。
8.2.21 分布式供能站的机房应设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2.22 建筑高度大于24 m时,干式变压器室和开关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8.2.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楼层设置的配电间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使用面积小于等于3㎡或体积小于等于12m³时,可采用脉冲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8.2.24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建筑内的通信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8.2.25 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40㎡的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及计算机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或纸介质库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终端室等基本工作间的其他部位可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2.26 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8.2.27 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2.28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厨房,其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的自动灭火装置,并应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8.2.29 城市综合体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栓口直径应为25 mm,胶带内径不应小于19 mm,胶带长度不应大于30 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 mm。
2 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
8.2.6 室外消火栓应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沿消防车道或建筑均匀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 m。
2 距路边不宜大于2 m,距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不宜小于5 m,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大于40 m。
3 在建筑的5 m~40 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4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室外消火栓不宜少于2个。
8.2.7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泵接合器宜分别集中布置。
2 水泵接合器应采用地上式或侧墙式。
3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其周围 15 m~40 m内宜有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取水口。
8.2.8 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阀门井等设置地点应设有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8.2.9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8.2.10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不同使用功能场所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8.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不同危险等级场所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8.2.12 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 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 商业场所及仓储用房。
4 高度50m以上的楼层。
8.2.13 净高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可达高度的场所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宜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其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51427执行。
8.2.14 单间使用面积小于等于100㎡的可燃物储藏室,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Ⅱ级确定;使用面积大于100㎡的附属库房和净高超过8m的自选商场、大卖场、仓储式商场等,其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的仓库设计参数确定。
8.2.15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箱内消防贮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小于100m,不应小于36m³。
2 建筑高度大于100m,不应小于50m³。
3 建筑高度大于150m,不应小于100m³。
4 建筑面积大于30 000㎡时的商业场所,不应小于50m³;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大值。
8.2.16 当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报警阀应独立设置。
8.2.17 中间穿过式通道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报警阀应独立设置。
8.2.18 消防电梯井基坑下应单独设置消防排水设施,且其他排水不得接入。
8.2.19 燃油锅炉房、燃油直燃式机组机房和柴油发电机房,其机房间和油泵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8.2.20 燃气锅炉房、燃气直燃式机组机房,应设置与可燃气体探测器联动的自动切断气源装置,其机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湿式系统。
8.2.21 分布式供能站的机房应设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2.22 建筑高度大于24 m时,干式变压器室和开关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8.2.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楼层设置的配电间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使用面积小于等于3㎡或体积小于等于12m³时,可采用脉冲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8.2.24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建筑内的通信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8.2.25 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40㎡的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及计算机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或纸介质库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终端室等基本工作间的其他部位可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2.26 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8.2.27 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2.28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厨房,其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的自动灭火装置,并应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8.2.29 城市综合体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栓口直径应为25 mm,胶带内径不应小于19 mm,胶带长度不应大于30 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 mm。
2 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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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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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防火单元和防火分隔设施
- 5.3 特殊使用功能
- 6 特殊部位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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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 9.2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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