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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调试


9.3.1 排烟防火阀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手动关闭、复位试验,阀门动作应灵敏、可靠,关闭应严密。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分区内排烟管道上的其他阀门应联动关闭。
    3 阀门关闭后的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 阀门关闭后应能联动相应的风机停止。
    5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附录中表填写记录,
9.3.2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手动开启、复位试验,阀门动作应灵敏、可靠,远距离控制机构的脱扣钢丝连接不应松弛、脱落。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分区的常闭送风口和同一防烟分区内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联动开启。
    3 阀门开启后的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 阀门开启后应能联动相应的风机启动。
9.3.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速及余压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3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调试送风系统使上述楼层的楼梯间、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与设计值的偏差不大于10%。
    2 对楼梯间和前室的调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
    3 调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时,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
9.3.4 机械排烟系统风速和风量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模式,开启排烟风机和相应的排烟阀或排烟口,调试排烟系统使排烟阀或排烟口处的风速值及排烟量值达到设计要求。
    2 开启排烟系统的同时,还应开启补风机和相应的补风口,调试补风系统使补风口处的风速值及补风量值达到设计要求。
    3 应测试每个风口风速,核算每个风口的风量及其防烟分区总风量。
9.3.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任何一个常闭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送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时,当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后,应在15s内启动与设计要求一致的送风口、送风机,且其联动启动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9.3.6 机械排烟系统的联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任何一个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 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机械排烟系统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启动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应与设计和标准要求一致,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3 有补风要求的机械排烟场所,当火灾确认后,补风系统应立即启动。
    4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由通风、空调系统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
9.3.7 消防水泵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自动直接启动或手动直接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 55 s内投入正常运行,且应无不良噪声和振动。
    2 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或备用泵切换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分别在1min或2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3 消防水泵安装后应进行现场性能测试,其性能应与生产厂商提供的数据相符,并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4 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超过设计工作压力的 140%;当出流量为设计工作流量的150% 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
9.3.8 稳压泵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达到设计启动压力时,稳压泵应立即启动;当达到系统停泵压力时,稳压泵应自动停止运行;稳压泵启停应达到设计压力要求。
    2 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要求,且当消防主泵启动时,稳压泵应停止运行。
    3 稳压泵在正常工作时每小时的启停次数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15次/h。
    4 稳压泵启停时系统压力应平稳,且稳压泵不应频繁启停。
9.3.9 消火栓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消火栓动作时,应检测消防水泵是否在本标准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启动。
    2 试验消火栓动作时,应测试其出流量、压力和充实水柱的长度,并应根据消防水泵的性能曲线核实消防水泵的供水能力。
    3 应检查旋转型消火栓的性能是否满足其性能要求。
    4 应采用专用检测工具,测试减压稳压型消火栓的阀后动静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9.3.10 消火栓灭火系统联锁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式消火栓系统联锁试验,当打开1个消火栓或模拟1个消火栓的排气量排气时,干式报警阀(电动阀/电磁阀)应及时启动,压力开关应发出信号或联锁启动消防水泵,水力警铃动作应发出机械报警信号。
    2 消防给水系统的试验管放水时,管网压力应持续降低,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压力开关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系统的试验管放水或高位消防水箱排水管放水时,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应动作,且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9.3.11 报警阀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报警阀调试时,在末端装置处放水,当湿式报警阀进口水压大于0.14 MPa、放水流量大于1 L/s时,报警阀应及时启动;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5s~90s内发出报警铃声;不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15s内发出报警铃声;压力开关应及时动作,启动消防泵并反馈信号。
    2 干式报警阀调试时,开启系统试验阀,报警阀的启动时间、启动点压力、水流到试验装置出口所需时间,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雨淋阀调试宜利用检测、试验管道进行。自动和手动方式启动的雨淋阀,应在15 s之内启动;公称直径大于200 mm的雨淋阀,应在60 s之内启动。雨淋阀调试时,当报警水压为0.05MPa时,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铃声。
9.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功能调试和分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系统部件的主要功能、性能进行全数检查,系统设备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 应逐一对每个报警区域、防护区域或防烟区域设置的消防系统进行联动控制功能检查,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9.3.13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等控制类设备的报警和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或处于故障状态时,控制类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记录报警时间。
    2 控制器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或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的要求。
9.3.1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功能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要功能进行全数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规定。
    2 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规定的系统部件应予以更换,系统功能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进行调试。
9.3.15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调试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应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任2个火灾测器,或1个灾探测器和1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控制输出触点应动作,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相应联动控制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按预设逻辑控制配接的消防应急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系统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启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9.3.16 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调试应使火灾报警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应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启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应急启动控制功能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任2个火灾探测器,或1个火灾探测器和1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控制输出触点应动作,控制系统蓄电池电源的转换、消防应急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9.3.17 根据消防物联网监测要求,模拟一起火灾报警,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在10 s内按照规定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传输到消防设施物联网数据应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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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 DG/TJ08-240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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