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2 防火单元和防火分隔设施
5.2.1 除汽车库及交通枢纽外,城市综合体地下或半地下商业部分总建筑面积大于20 000m2 时,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 的楼板分隔成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 000m2的区域,其每个小于20 000 m2 且大于10 000m2 的区域均应设置一处下沉式广场。
5.2.2 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城建筑面积大于50 000 m2时,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分隔成若干个停车区域,每个停车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 000 m2。
2 除主车道连通外,各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
3 在主车道处可设置2道特级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形成防火隔间,防火卷帘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 m,防火隔间内可不设置防排烟设施。
5.2.3 建筑内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面积、无可燃物的冰面或雪面面积等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但场所内人员活动区域的疏散距离与疏散宽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要求。
5.2.4 城市交通枢纽站或停车数量大于500辆的汽车库设置在城市综合体内时,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h的楼板(含顶板)分隔。
5.2.5 与下沉式广场相邻的防火分区,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其防火设计要求可按地上单、多层建筑的相关要求确定。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单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1 该防火分区至少1/4的周长贴邻下沉式广场。
2 下沉式广场应满足本标准第6.2.2条的要求。
3 该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70%。
5.2.6 城市综合体内会议厅、多功能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其他楼层,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外,当满足下列要求时,其一个厅(室)建筑面积可按不大于800 m2划分:
1 该厅(室)内自然排烟口的面积不应小于其室内地面面积的10%。
2 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该厅(室)应有至少1/4的周长贴邻满足本标准第6.6.2条要求作为疏散平台设计的屋面;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该厅(室)应有至少1/4的周长贴邻下沉式广场。
3 通向屋面、下沉式广场或室外地面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大于该厅(室)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70%。
5.2.7 城市综合体的首层和地下层之间不宜设置跨层通高空间,当确需在建筑首层和地下层之间设置中庭、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区域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且不应超过地下层相应使用功能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5.2.8 防火隔间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错开设置。
2 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以外的其他用途,其装修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5.2.9 城市综合体中庭内不得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防火卷帘,并不宜使用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卷帘启闭方式应选用垂直卷式的防火卷帘,且应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 上一节:5.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5.3 特殊使用功能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总平面布局
- 4.1 一般规定
- 4.2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4.3 防火间距
- 5 平面布局
- 5.1 一般规定
- 5.2 防火单元和防火分隔设施
- 5.3 特殊使用功能
- 6 特殊部位和空间
- 6.1 中庭
- 6.2 下沉式广场
- 6.3 地下商业步行街
- 6.4 类首层
- 6.5 类室外空间
- 6.6 屋面疏散
- 6.7 敞开式外廊、阳台
- 6.8 排烟排热设施
- 7 安全疏散、避难和消防救援
- 8 消防设施
- 8.1 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 8.2 灭火设施
- 8.3 电气
- 8.4 消防应急救援通信系统
- 9 施工、调试与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施工
- 9.3 调试
- 9.4 验收
- 10 使用与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使用期间防火
- 10.3 维护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