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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类室外空间
6.5.1 具备人员疏散功能的高大室内空间,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可视为类室外空间(准安全区域):
1 该空间的建筑高度不应小于12m。
2 该空间除用于人员安全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
3 不同区域通向该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4 通向该空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当连接该空间的防火分区需利用该空间进行疏散时,该空间应设置完全独立的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或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疏散通道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单座疏散楼梯梯段或单个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4m。
6 该空间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宜为自然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设施时,其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自然排烟口宜分散均匀布置,自然排烟口宜采用常开式排烟口,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7 该空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6.5.2 通过高大室内空间连接多栋建筑时,不同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照独立建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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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总平面布局
- 4.1 一般规定
- 4.2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4.3 防火间距
- 5 平面布局
- 5.1 一般规定
- 5.2 防火单元和防火分隔设施
- 5.3 特殊使用功能
- 6 特殊部位和空间
- 6.1 中庭
- 6.2 下沉式广场
- 6.3 地下商业步行街
- 6.4 类首层
- 6.5 类室外空间
- 6.6 屋面疏散
- 6.7 敞开式外廊、阳台
- 6.8 排烟排热设施
- 7 安全疏散、避难和消防救援
- 8 消防设施
- 8.1 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 8.2 灭火设施
- 8.3 电气
- 8.4 消防应急救援通信系统
- 9 施工、调试与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施工
- 9.3 调试
- 9.4 验收
- 10 使用与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使用期间防火
- 10.3 维护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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