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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general hospital
GB 51039-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5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039—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2.5、7.2.4、8.1.3、8.3.5、8.6.7、10.2.8(2、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划与信息司、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医院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内外的技术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医疗工艺设计,选址与总平面,建筑设计,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电气,智能化系统,医用气体系统,蒸气系统。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街43-1号;邮政编码:10000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街43-1号;邮政编码:10000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划与信息司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元国际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积水潭医院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于 冬 王铁林 张行健 辛春华 黄晓家 沈晋明
王 漪 王 健 刘 强 许钟麟 吴翔天 倪照鹏
主要审查人:顾均 谢双宝 庄念生 龚京蓓 万钧
王鸿莲 董永青 顾渨建 闵加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元国际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积水潭医院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于 冬 王铁林 张行健 辛春华 黄晓家 沈晋明
王 漪 王 健 刘 强 许钟麟 吴翔天 倪照鹏
主要审查人:顾均 谢双宝 庄念生 龚京蓓 万钧
王鸿莲 董永青 顾渨建 闵加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2日以第65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调查,总结了我国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医院、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医院、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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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医疗工艺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 4 选址与总平面
- 4.1 选址
- 4.2 总平面
- 5 建筑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门诊部用房
- 5.3 急诊部用房
- 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 5.5 住院部用房
- 5.6 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 5.7 手术部用房
- 5.8 放射科用房
- 5.9 磁共振检查室用房
- 5.10 放射治疗科用房
- 5.11 核医学科用房
- 5.12 介入治疗用房
- 5.13 检验科用房
- 5.14 病理科用房
- 5.15 功能检查科用房
- 5.16 内窥镜科用房
- 5.17 理疗科用房
- 5.18 输血科(血库)用房
- 5.19 药剂科用房
- 5.20 中心(消毒)供应室用房
- 5.21 营养厨房
- 5.22 洗衣房
- 5.23 太平间
- 5.24 防火与疏散
- 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
- 6.3 排水
- 6.4 热水
- 6.5 饮用水
- 6.6 制剂和医疗用水
- 6.7 消防
- 6.8 污水处理
- 6.9 管材
- 7 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 7.1 一般规定
- 7.2 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
- 7.3 门诊部
- 7.4 急诊部
- 7.5 住院部
- 7.6 手术部
- 7.7 医技科室
- 7.8 中心(消毒)供应室
- 8 电气
- 8.1 一般规定
- 8.2 电源
- 8.3 安全保护
- 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 8.5 安全电源系统
- 8.6 照明设计
- 8.7 防雷、接地与电磁兼容
- 9 智能化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信息设施系统
- 9.3 信息化应用系统
- 9.4 公共安全系统
- 9.5 智能化集成系统
- 9.6 机房工程
- 10 医用气体系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气源设备
- 10.3 气体配管
- 10.4 医用气体终端
- 11 蒸气系统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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