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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医院应根据其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医院性质,以及部门、科室的功能要求,确定在全院或局部实施采暖与通风、普通空调或净化空调。
7.1.2 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以热水为介质,不应采用蒸气。供水温度不应大于85℃。散热器应便于清洗消毒。
7.1.3 符合本规范表7.2.2规定的Ⅲ级、Ⅳ级洁净用房,应采用板式或光管式散热器采暖,且应采取防护、防尘措施。
7.1.4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可按表7.1.4的规定选取。
7.1.2 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以热水为介质,不应采用蒸气。供水温度不应大于85℃。散热器应便于清洗消毒。
7.1.3 符合本规范表7.2.2规定的Ⅲ级、Ⅳ级洁净用房,应采用板式或光管式散热器采暖,且应采取防护、防尘措施。
7.1.4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可按表7.1.4的规定选取。
表7.1.4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7.1.5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中庭内不宜有遮挡物,当有遮挡物时宜辅之以机械排风。气候条件适合地区,可利用穿堂风,应保持清洁区域位于通风的上风侧。
7.1.6 凡产生气味、水气和潮湿作业的用房,应设机械排风。
7.1.7 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室内空调设计参数、医疗设备、卫生学、使用时间、空调负荷等要求合理分区;
2 各功能区域宜独立,宜单独成系统;
3 各空调分区应能互相封闭,并应避免空气途径的医院感染;
4 有洁净度要求的房间和严重污染的房间,应单独成一个系统。
7.1.8 无特殊要求时不应在空调机组内安装臭氧等消毒装置。不得使用淋水式空气处理装置。
7.1.9 空调机组宜设置在便于日常检修及更换的机房或设备夹层内。
7.1.10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医疗用房的送风量不宜低于6次 /h。
7.1.11 集中空调系统和风机盘管机组的回风口必须设初阻力小于50Pa、微生物一次通过率不大于10%和颗粒物一次计重通过率不大于5%的过滤设备。
7.1.12 当室外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年均值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中二类区适用的二级浓度限值时,新风采集口应至少设置粗效和中效两级过滤器,当室外PM10超过年平均二级浓度限值时,应再增加一道高中效过滤器。
7.1.13 医疗用房的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每人不应低于40m³/h,或新风量不应小于2次/h。对人员多的场所,经过经济和技术比较,宜变新风量运行。
7.1.14 核医学检查室、放射治疗室、病理取材室、检验科、传染病病房等含有害微生物、有害气溶胶等污染物质场所的排风,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7.1.15 没有特殊要求的排风机应设在排风管路末端,使整个管路为负压。
7.1.16 医院暖通空调设计(包括冷热源)应在保障诊疗与感染控制的前提下,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执行。
7.1.6 凡产生气味、水气和潮湿作业的用房,应设机械排风。
7.1.7 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室内空调设计参数、医疗设备、卫生学、使用时间、空调负荷等要求合理分区;
2 各功能区域宜独立,宜单独成系统;
3 各空调分区应能互相封闭,并应避免空气途径的医院感染;
4 有洁净度要求的房间和严重污染的房间,应单独成一个系统。
7.1.8 无特殊要求时不应在空调机组内安装臭氧等消毒装置。不得使用淋水式空气处理装置。
7.1.9 空调机组宜设置在便于日常检修及更换的机房或设备夹层内。
7.1.10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医疗用房的送风量不宜低于6次 /h。
7.1.11 集中空调系统和风机盘管机组的回风口必须设初阻力小于50Pa、微生物一次通过率不大于10%和颗粒物一次计重通过率不大于5%的过滤设备。
7.1.12 当室外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年均值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中二类区适用的二级浓度限值时,新风采集口应至少设置粗效和中效两级过滤器,当室外PM10超过年平均二级浓度限值时,应再增加一道高中效过滤器。
7.1.13 医疗用房的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每人不应低于40m³/h,或新风量不应小于2次/h。对人员多的场所,经过经济和技术比较,宜变新风量运行。
7.1.14 核医学检查室、放射治疗室、病理取材室、检验科、传染病病房等含有害微生物、有害气溶胶等污染物质场所的排风,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7.1.15 没有特殊要求的排风机应设在排风管路末端,使整个管路为负压。
7.1.16 医院暖通空调设计(包括冷热源)应在保障诊疗与感染控制的前提下,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7.1.1 我国幅员辽阔,南北纵跨两大气候带,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应强调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建设定位、使用功能等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
7.1.3 Ⅲ级、Ⅳ级洁净用房允许采暖,但应采用不易积尘又易清洁的板式或光管式散热器,还应根据供水温度和散热器结构做好防护、防尘措施。
7.1.5 医院建筑利用室外新风是降低院内致病菌浓度与院内感染最经济的措施。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同时辅以机械排风以保持清洁的区域位于通风的上风侧。
7.1.6 本条强调了在污染源处应设机械排风,保持污染源所在房间负压。
7.1.7 医院部门繁多、功能不一,供冷供热期差异大,有洁净度级别要求或严重污染的房间与普通有污染的房间相比,在压差、换气次数、菌浓度等方面都不同,为避免交叉污染,应单独自成一个系统。因此强调医院空调系统合理分区,还强调了系统关闭时各区之间能避免空气途径污染。
7.1.8 医用机组送风系统不得采用产生有害作用与物质的部件,特别强调不得使用淋水式等水介入空气的空气处理部件,以及对患者有潜在危害的消毒装置。
7.1.9 本条强调了空调机组要易维护检修,应设置在检修通道与空间能保证机组检修、更新的机房或设备夹层内,不应直接安装在室内。
7.1.10 国外相关标准对医疗科室的换气次数均按6次/h计算(库房、餐厅、值班室等除外),不宜参照现行暖通空调设计规范对舒适性空调提出的5次/h要求。
7.1.11 必须重视医院科室的回风对空调系统的污染,集中空调系统中80%以上污染负荷来自回风。加强回风除尘、除菌是一项必要的措施。国内研究证明,如采用中效一级以上过滤器,使用风量在额定风量60%以下,一般能达到本条规定的要求。
7.1.12 依据欧洲标准《非住宅建筑通风:通风和房间空调装置的性能要求》EN 13779-2005,提出集中空调系统的空气过滤器级数和效率应根据当地室外大气状态与室内控制要求设置。表3对大气状态仅为定性表述,我国大气尘浓度高得多,新风处理也是我国在1994年早于欧洲提出的,本规范按室外空气质量等级区分新风处理设置等级更合理。
7.1.3 Ⅲ级、Ⅳ级洁净用房允许采暖,但应采用不易积尘又易清洁的板式或光管式散热器,还应根据供水温度和散热器结构做好防护、防尘措施。
7.1.5 医院建筑利用室外新风是降低院内致病菌浓度与院内感染最经济的措施。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同时辅以机械排风以保持清洁的区域位于通风的上风侧。
7.1.6 本条强调了在污染源处应设机械排风,保持污染源所在房间负压。
7.1.7 医院部门繁多、功能不一,供冷供热期差异大,有洁净度级别要求或严重污染的房间与普通有污染的房间相比,在压差、换气次数、菌浓度等方面都不同,为避免交叉污染,应单独自成一个系统。因此强调医院空调系统合理分区,还强调了系统关闭时各区之间能避免空气途径污染。
7.1.8 医用机组送风系统不得采用产生有害作用与物质的部件,特别强调不得使用淋水式等水介入空气的空气处理部件,以及对患者有潜在危害的消毒装置。
7.1.9 本条强调了空调机组要易维护检修,应设置在检修通道与空间能保证机组检修、更新的机房或设备夹层内,不应直接安装在室内。
7.1.10 国外相关标准对医疗科室的换气次数均按6次/h计算(库房、餐厅、值班室等除外),不宜参照现行暖通空调设计规范对舒适性空调提出的5次/h要求。
7.1.11 必须重视医院科室的回风对空调系统的污染,集中空调系统中80%以上污染负荷来自回风。加强回风除尘、除菌是一项必要的措施。国内研究证明,如采用中效一级以上过滤器,使用风量在额定风量60%以下,一般能达到本条规定的要求。
7.1.12 依据欧洲标准《非住宅建筑通风:通风和房间空调装置的性能要求》EN 13779-2005,提出集中空调系统的空气过滤器级数和效率应根据当地室外大气状态与室内控制要求设置。表3对大气状态仅为定性表述,我国大气尘浓度高得多,新风处理也是我国在1994年早于欧洲提出的,本规范按室外空气质量等级区分新风处理设置等级更合理。
表3 室外空气等级与空气过滤器配置要求
注:M5相当于中效过滤器,F7与F8相当于高中效过滤器。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我国环境空气质量分为三级(表4)。本条文规定当室外空气质量为二级标准时,采用粗效与中效过滤器两级过滤;当室外空气质量为三级标准时,再增加一道高中效过滤器。
表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7.1.15 要求整个管路处于负压,主要考虑到不使排风管路内污染物溢出,但不适用通过污染区的排风管路。
7.1.16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重要场所,保障诊疗与控制感染是医院节能的前提,医院暖通空调设计(包括冷热源)应根据医院特点,参照但不要盲目套用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7.1.16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重要场所,保障诊疗与控制感染是医院节能的前提,医院暖通空调设计(包括冷热源)应根据医院特点,参照但不要盲目套用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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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医疗工艺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 4 选址与总平面
- 4.1 选址
- 4.2 总平面
- 5 建筑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门诊部用房
- 5.3 急诊部用房
- 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 5.5 住院部用房
- 5.6 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 5.7 手术部用房
- 5.8 放射科用房
- 5.9 磁共振检查室用房
- 5.10 放射治疗科用房
- 5.11 核医学科用房
- 5.12 介入治疗用房
- 5.13 检验科用房
- 5.14 病理科用房
- 5.15 功能检查科用房
- 5.16 内窥镜科用房
- 5.17 理疗科用房
- 5.18 输血科(血库)用房
- 5.19 药剂科用房
- 5.20 中心(消毒)供应室用房
- 5.21 营养厨房
- 5.22 洗衣房
- 5.23 太平间
- 5.24 防火与疏散
- 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
- 6.3 排水
- 6.4 热水
- 6.5 饮用水
- 6.6 制剂和医疗用水
- 6.7 消防
- 6.8 污水处理
- 6.9 管材
- 7 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 7.1 一般规定
- 7.2 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
- 7.3 门诊部
- 7.4 急诊部
- 7.5 住院部
- 7.6 手术部
- 7.7 医技科室
- 7.8 中心(消毒)供应室
- 8 电气
- 8.1 一般规定
- 8.2 电源
- 8.3 安全保护
- 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 8.5 安全电源系统
- 8.6 照明设计
- 8.7 防雷、接地与电磁兼容
- 9 智能化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信息设施系统
- 9.3 信息化应用系统
- 9.4 公共安全系统
- 9.5 智能化集成系统
- 9.6 机房工程
- 10 医用气体系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气源设备
- 10.3 气体配管
- 10.4 医用气体终端
- 11 蒸气系统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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