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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检验科用房


5.13.1 检验科用房位置及平面布置应符号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微生物学检验应与其他检验分区布置;
        2 微生物学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尽端。
5.13.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临床检验、生化检验、微生物检验、血液实验、细胞检查、血清免疫、洗涤、试剂和材料库等用房;
        2 可设更衣、值班和办公等用房。
5.13.3 检验科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试剂室(柜)、防振天平台,并应有贮藏贵重药物和剧毒药品的设施。
5.13.4 细菌检验的接种室与培养室之间应设传递窗。
5.13.5 检验科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验应设专用洗涤、消毒设施,每个检验室应装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检验标本应设废弃消毒处理设施。
5.13.6 危险化学试剂附近应设有紧急洗眼处和淋浴。
5.13.7 实验室工作台间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条文说明
5.13.1 检验部门的标本多为血、尿、便等物品或病变组织,属带菌物质,因此检验部门应自成独立区域,不允许与其他科室交叉,以保证安全。
5.13.2 检验科的工作流程见图1。对照其程序相应配备房间,其中微生物细菌检验室由于其工作性质,应在检验科的相对尽端布置。
图1  检验科的工作流程
图1  检验科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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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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