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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核医学科用房
5.11.1 核医学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放射源应设单独出入口。
2 平面布置应按“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的顺序分区布置。
3 控制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设施。
4 非限制区进监督区和控制区的出入口处均应设卫生通过。
5.11.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限制区应设候诊、诊室、医生办公和卫生间等用房;
2 监督区应设扫描、功能测定和运动负荷试验等用房,以及专用等候区和卫生间;
3 控制区应设计量、服药、注射、试剂配制、卫生通过、储源、分装、标记和洗涤等用房。
5.11.3 核医学用房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5.11.4 固体废弃物、废水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处理后排放。
5.11.5 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5.11.1 由于放射性同位素释放的射线可引起物质电离,如应用管理不当可损害人体正常细胞,因此,放射性同位素室宜单独设置在院区最多风向的下风向一侧,避开人口稠密区。但一所医院的下风向,有可能是邻近另一个单位的上风向,应采用吸附过滤装置,才能做到达标排放。
按照《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的规定,依据管理需要核医学工作场所分为三区,即控制区、监督区与非限制区。其中各区的定义为:
控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可能超过年限值3/10的区域,如床位区等。
监督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限值3/10的区域。
非限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限值1/10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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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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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选址
- 4.2 总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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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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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急诊部用房
- 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 5.5 住院部用房
- 5.6 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 5.7 手术部用房
- 5.8 放射科用房
- 5.9 磁共振检查室用房
- 5.10 放射治疗科用房
- 5.11 核医学科用房
- 5.12 介入治疗用房
- 5.13 检验科用房
- 5.14 病理科用房
- 5.15 功能检查科用房
- 5.16 内窥镜科用房
- 5.17 理疗科用房
- 5.18 输血科(血库)用房
- 5.19 药剂科用房
- 5.20 中心(消毒)供应室用房
- 5.21 营养厨房
- 5.22 洗衣房
- 5.23 太平间
- 5.24 防火与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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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
- 6.3 排水
- 6.4 热水
- 6.5 饮用水
- 6.6 制剂和医疗用水
- 6.7 消防
- 6.8 污水处理
- 6.9 管材
- 7 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 7.1 一般规定
- 7.2 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
- 7.3 门诊部
- 7.4 急诊部
- 7.5 住院部
- 7.6 手术部
- 7.7 医技科室
- 7.8 中心(消毒)供应室
- 8 电气
- 8.1 一般规定
- 8.2 电源
- 8.3 安全保护
- 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 8.5 安全电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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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防雷、接地与电磁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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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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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信息化应用系统
- 9.4 公共安全系统
- 9.5 智能化集成系统
- 9.6 机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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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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