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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防火与疏散
5.24.1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4.2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 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同层有2个及2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3 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
4 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
5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5.24.3 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护理单元应有2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 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5.24.4 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应急照明。
5.24.5 中心供氧用房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5.24.2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 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同层有2个及2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3 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
4 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
5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5.24.3 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护理单元应有2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 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5.24.4 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应急照明。
5.24.5 中心供氧用房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条文说明
5.24.2 现代医院越来越考虑医院的人性化设计,如在病人集中的门诊区域,有为方便病人就诊而设的联系各功能部门的“医疗街”,以及各种为病人服务的银行、花店、便利店、医疗咨询等公共设施,因此,门诊区域需要大空间。增设本款关于高层建筑内门诊大厅防火分区的规定,是希望本规定既能达到限制火势蔓延,减少损失的目的,又能顾及便于平时使用管理,以节省投资。
第4款,与第3款有类似之处,大型现代综合医院内时有设置大型手术部的需要。由于大型手术部对空间的功能分区、流线组织有特殊的、严格的要求,而手术部内人员较少,管理严格,并采取了相应的消防措施。增设本款关于医院建筑内手术部防火分区的规定,可以满足大型手术部的功能要求。
5.24.5 考虑到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供氧设备的多样化,以及在特定条件下供氧设备布置在主体建筑内的可能性及可行性,使总体布局更灵活。但强调“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具体规定参见第10.2.8条。
第4款,与第3款有类似之处,大型现代综合医院内时有设置大型手术部的需要。由于大型手术部对空间的功能分区、流线组织有特殊的、严格的要求,而手术部内人员较少,管理严格,并采取了相应的消防措施。增设本款关于医院建筑内手术部防火分区的规定,可以满足大型手术部的功能要求。
5.24.5 考虑到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供氧设备的多样化,以及在特定条件下供氧设备布置在主体建筑内的可能性及可行性,使总体布局更灵活。但强调“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具体规定参见第10.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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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医疗工艺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 4 选址与总平面
- 4.1 选址
- 4.2 总平面
- 5 建筑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门诊部用房
- 5.3 急诊部用房
- 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 5.5 住院部用房
- 5.6 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 5.7 手术部用房
- 5.8 放射科用房
- 5.9 磁共振检查室用房
- 5.10 放射治疗科用房
- 5.11 核医学科用房
- 5.12 介入治疗用房
- 5.13 检验科用房
- 5.14 病理科用房
- 5.15 功能检查科用房
- 5.16 内窥镜科用房
- 5.17 理疗科用房
- 5.18 输血科(血库)用房
- 5.19 药剂科用房
- 5.20 中心(消毒)供应室用房
- 5.21 营养厨房
- 5.22 洗衣房
- 5.23 太平间
- 5.24 防火与疏散
- 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
- 6.3 排水
- 6.4 热水
- 6.5 饮用水
- 6.6 制剂和医疗用水
- 6.7 消防
- 6.8 污水处理
- 6.9 管材
- 7 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 7.1 一般规定
- 7.2 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
- 7.3 门诊部
- 7.4 急诊部
- 7.5 住院部
- 7.6 手术部
- 7.7 医技科室
- 7.8 中心(消毒)供应室
- 8 电气
- 8.1 一般规定
- 8.2 电源
- 8.3 安全保护
- 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 8.5 安全电源系统
- 8.6 照明设计
- 8.7 防雷、接地与电磁兼容
- 9 智能化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信息设施系统
- 9.3 信息化应用系统
- 9.4 公共安全系统
- 9.5 智能化集成系统
- 9.6 机房工程
- 10 医用气体系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气源设备
- 10.3 气体配管
- 10.4 医用气体终端
- 11 蒸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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