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8.3 安全保护
8.3.1 1类和2类医疗场所使用隔离特低电压设备(SELV)和保护特低电压设备(PELV)时,设备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或无纹波直流60V,并应采取绝缘保护。
8.3.2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设防止间接触电的断电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IT、TN、TT系统,接触电压不应超过25V。
2 TN系统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400V应为0.05s。
3 IT系统中性点不配出,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
8.3.3 当采用TN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1类医疗场所中额定电流不大于32A的终端回路,应采用最大剩余动作电流为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2 在2类医疗场所的下列回路应设置额定剩余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
1) 手术台驱动机构供电回路;
2) 移动式X射线装置回路;
3) 额定容量超过5kV·A的大型设备的回路;
4) 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回路。
8.3.4 当采用TT系统时,应按本规范第8.3.3条的规定执行,且所有配电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3.5 除本规范第8.3.3条第2款所列的电气回路外,在2类医疗场所中维持患者生命、外科手术和其他位于“患者区域”范围内的电气装置和供电的回路,均应采用医用IT系统。当采用医用IT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个功能相同的毗邻房间,应至少安装1个独立的医用IT系统。
2 医用IT系统必须配置绝缘监视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流内阻应大于或等于100kΩ;
2) 测试电压不应大于直流25V;
3) 在任何故障条件下,测试电流峰值不应大于1mA;
4) 当电阻减少到50kΩ时应发出信号,并备有试验设施。
3 每一个医用IT系统,应设置显示工作状态的信号灯和声光警报装置。声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永久性监视的场所。
4 隔离变压器应设置过负荷和高温的监控。
8.3.6 在1类、2类医疗场所的“患者区域”内应设置辅助医用等电位联结母排,并应通过等电位连线将保护导体、外部可导电部分、抗电磁干扰屏蔽物、导电地板网络、隔离变压器的金属屏蔽层与等电位母排联结。
8.3.7 在2类医疗场所内,电源插座的保护导体端子、固定设备的保护导体端子或任何外界可导电部分与等电位联结母排之间导体的电阻(包括接头部分的电阻),不应超过0.2Ω。
8.3.8 辅助医用等电位母排应安装在使用场所内,并应靠近配电箱或在配电箱中。
图3 “患者区域”示意图
8.3.2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设防止间接触电的断电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IT、TN、TT系统,接触电压不应超过25V。
2 TN系统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400V应为0.05s。
3 IT系统中性点不配出,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
8.3.3 当采用TN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1类医疗场所中额定电流不大于32A的终端回路,应采用最大剩余动作电流为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2 在2类医疗场所的下列回路应设置额定剩余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
1) 手术台驱动机构供电回路;
2) 移动式X射线装置回路;
3) 额定容量超过5kV·A的大型设备的回路;
4) 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回路。
8.3.4 当采用TT系统时,应按本规范第8.3.3条的规定执行,且所有配电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3.5 除本规范第8.3.3条第2款所列的电气回路外,在2类医疗场所中维持患者生命、外科手术和其他位于“患者区域”范围内的电气装置和供电的回路,均应采用医用IT系统。当采用医用IT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个功能相同的毗邻房间,应至少安装1个独立的医用IT系统。
2 医用IT系统必须配置绝缘监视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流内阻应大于或等于100kΩ;
2) 测试电压不应大于直流25V;
3) 在任何故障条件下,测试电流峰值不应大于1mA;
4) 当电阻减少到50kΩ时应发出信号,并备有试验设施。
3 每一个医用IT系统,应设置显示工作状态的信号灯和声光警报装置。声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永久性监视的场所。
4 隔离变压器应设置过负荷和高温的监控。
8.3.6 在1类、2类医疗场所的“患者区域”内应设置辅助医用等电位联结母排,并应通过等电位连线将保护导体、外部可导电部分、抗电磁干扰屏蔽物、导电地板网络、隔离变压器的金属屏蔽层与等电位母排联结。
8.3.7 在2类医疗场所内,电源插座的保护导体端子、固定设备的保护导体端子或任何外界可导电部分与等电位联结母排之间导体的电阻(包括接头部分的电阻),不应超过0.2Ω。
8.3.8 辅助医用等电位母排应安装在使用场所内,并应靠近配电箱或在配电箱中。
条文说明
8.3.1 本条规定是根据《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GB 16895.24-2005中针对医疗场所中的隔离特低电压设备(SELV)和保护特低电压设备(PELV)的电压等级的相关条款确定的。一般场所的安全特低压设备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或无纹波直流120V,而在医疗场所考虑患者安全,对医疗场所的特低压设备的额定电压进一步降低。
8.3.2 本条规定是根据《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GB 16895.24-2005中针对医疗场所中1类场所和2类场所间接接触保护的相关条款确定的。一般场所间接接触保护电压交流不超过50V,而在医疗场所考虑患者安全,1类及2类场所医疗电气装置的部件与患者有接触,因此间接接触保护电压也降低到25V以下。而TN、IT系统最大分断时间也都有所减小。
8.3.3 因本条文中所述回路为2类医疗场所中非直接接触患者身体或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回路,这些回路可以采用TN系统加30mA漏电保护器进行保护,不必引入IT系统。
8.3.4 TT系统为保护接地系统。当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带电时,由于有接地保护,低压断路器不一定能跳闸,造成漏电设备的外壳对地电压高于安全电压。所以还需要漏电保护器作保护。
8.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GB 16895.24-2005中关于医用IT系统的应用范围相关条款确定的。按IEC标准,进行心脏手术的医疗电气设备的正常泄露不得大于10μA;当发生一个接地故障时,其故障电流不得大于50μA。因为通过人体心脏的电流如果超过50μA,就可以导致微电击致死。采用IT系统,通过隔离变压器二次回路导体不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接到电气装置的PE线上,并设置辅助等电位连结。当出现接地故障时,故障电流仅为流过自隔离变压器到手术设备之间一小段非故障线段极小的对地的电容电流。因此故障时可以不切断电源,使电气设备继续运行,并可通过报警装置及检查消除故障,大大提高了系统供电的可靠性。
采用医用IT系统的意义,既保证直接接触患者心脏的电气设备回路不产生微电击,同时保证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持续供电。从IEC相关标准历年讨论稿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医用IT系统的双重作用。
多个功能房间,至少安装1个医用IT系统,主要指多个单间ICU病房可公用一套医用IT系统;当大型ICU集中设置病床时,可根据负荷需要设置多台医用IT系统。
“患者区域”见图3。
8.3.2 本条规定是根据《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GB 16895.24-2005中针对医疗场所中1类场所和2类场所间接接触保护的相关条款确定的。一般场所间接接触保护电压交流不超过50V,而在医疗场所考虑患者安全,1类及2类场所医疗电气装置的部件与患者有接触,因此间接接触保护电压也降低到25V以下。而TN、IT系统最大分断时间也都有所减小。
8.3.3 因本条文中所述回路为2类医疗场所中非直接接触患者身体或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回路,这些回路可以采用TN系统加30mA漏电保护器进行保护,不必引入IT系统。
8.3.4 TT系统为保护接地系统。当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带电时,由于有接地保护,低压断路器不一定能跳闸,造成漏电设备的外壳对地电压高于安全电压。所以还需要漏电保护器作保护。
8.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GB 16895.24-2005中关于医用IT系统的应用范围相关条款确定的。按IEC标准,进行心脏手术的医疗电气设备的正常泄露不得大于10μA;当发生一个接地故障时,其故障电流不得大于50μA。因为通过人体心脏的电流如果超过50μA,就可以导致微电击致死。采用IT系统,通过隔离变压器二次回路导体不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接到电气装置的PE线上,并设置辅助等电位连结。当出现接地故障时,故障电流仅为流过自隔离变压器到手术设备之间一小段非故障线段极小的对地的电容电流。因此故障时可以不切断电源,使电气设备继续运行,并可通过报警装置及检查消除故障,大大提高了系统供电的可靠性。
采用医用IT系统的意义,既保证直接接触患者心脏的电气设备回路不产生微电击,同时保证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持续供电。从IEC相关标准历年讨论稿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医用IT系统的双重作用。
多个功能房间,至少安装1个医用IT系统,主要指多个单间ICU病房可公用一套医用IT系统;当大型ICU集中设置病床时,可根据负荷需要设置多台医用IT系统。
“患者区域”见图3。
图3 “患者区域”示意图
8.3.6 1类及2类场所医疗电气装置的部件与患者有接触,患者触电危险大。必须实行“辅助等电位联结”,即将该场所内所有的金属构件、管道再与PE线相互联接。等电位联接的目的是使所有金属构件与PE线处于同一电位,以降低接触电压,提高安全用电水平。
8.3.7 根据《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GB 16895.24-2005中关于2类场所辅助等电位联结的相关条款确定的。
8.3.8 本条规定便于为第8.3.6条所述装置提供辅助医用等电位联结。这样的联结应该明显可见,同时可以独立断开。
8.3.7 根据《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GB 16895.24-2005中关于2类场所辅助等电位联结的相关条款确定的。
8.3.8 本条规定便于为第8.3.6条所述装置提供辅助医用等电位联结。这样的联结应该明显可见,同时可以独立断开。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8.2 电源
- 下一节: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医疗工艺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 4 选址与总平面
- 4.1 选址
- 4.2 总平面
- 5 建筑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门诊部用房
- 5.3 急诊部用房
- 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 5.5 住院部用房
- 5.6 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 5.7 手术部用房
- 5.8 放射科用房
- 5.9 磁共振检查室用房
- 5.10 放射治疗科用房
- 5.11 核医学科用房
- 5.12 介入治疗用房
- 5.13 检验科用房
- 5.14 病理科用房
- 5.15 功能检查科用房
- 5.16 内窥镜科用房
- 5.17 理疗科用房
- 5.18 输血科(血库)用房
- 5.19 药剂科用房
- 5.20 中心(消毒)供应室用房
- 5.21 营养厨房
- 5.22 洗衣房
- 5.23 太平间
- 5.24 防火与疏散
- 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
- 6.3 排水
- 6.4 热水
- 6.5 饮用水
- 6.6 制剂和医疗用水
- 6.7 消防
- 6.8 污水处理
- 6.9 管材
- 7 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 7.1 一般规定
- 7.2 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
- 7.3 门诊部
- 7.4 急诊部
- 7.5 住院部
- 7.6 手术部
- 7.7 医技科室
- 7.8 中心(消毒)供应室
- 8 电气
- 8.1 一般规定
- 8.2 电源
- 8.3 安全保护
- 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 8.5 安全电源系统
- 8.6 照明设计
- 8.7 防雷、接地与电磁兼容
- 9 智能化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信息设施系统
- 9.3 信息化应用系统
- 9.4 公共安全系统
- 9.5 智能化集成系统
- 9.6 机房工程
- 10 医用气体系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气源设备
- 10.3 气体配管
- 10.4 医用气体终端
- 11 蒸气系统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