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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医院的医疗场所应根据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应为0类场所; 
      2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触的医疗场所,应为1类场所; 
      3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指心脏或接近心脏部位)接触以及电源中断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应为2类场所。
8.1.2 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宜符合表8.1.2规定。
表8.1.2  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及要求恢复供电的时间
表8.1.2  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及要求恢复供电的时间

续表8.1.2
续表8.1.2

续表8.1.2
续表8.1.2
    注:a为照明及生命支持电气设备;b为不作为手术室;c为需持续3h~24h提供电力。
8.1.3 医疗用房内严禁采用TN-C接地系统。
条文说明
8.1.1 医院医疗场所的划分主要依据医疗电气设备的部件与人体接触的程度,以及场所停电对患者的影响。
8.1.2 医疗场所的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是根据我国医院的现状,综合考虑的一个示意性分类。医疗设备发展迅速,设计时应根据医院的要求进行落实。
8.1.3 TN-C系统中保护线与中性线合并为PEN线,系统对于单相负荷及三相不平衡负荷的线路,PEN线总有电流流过,其产生的压降会呈现在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上,因此在医院不能使用TN-C系统。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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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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