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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排水


6.3.1 医院的宿舍区生活污水应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院区内的普通生活污废水有条件时,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 
6.3.2 下列场所应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或间接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传染病门急诊和病房的污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2 放射性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3 牙科废水宜单独收集处理; 
      4 锅炉排污水、中心(消毒)供应室的消毒凝结水等,应单独收集并设置降温池或降温井; 
      5 分析化验采用的有腐蚀性的化学试剂宜单独收集,并应综合处理后再排入院区污水管道或回收利用; 
      6 其他医疗设备或设施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间接排水; 
      7 太平间和解剖室应在室内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且主通气管应伸到屋顶无不良处。
6.3.3 室内卫生间排水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建筑高度超过2层且为暗卫生间或建筑高度超过10层时,卫生间的排水系统可采用专用通气立管系统; 
      2 公共卫生间排水横管超过10.00m或大便器超过3个时,宜采用环行通气管; 
      3 卫生间器具排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1.50m; 
      4 浴缸宜采取防虹吸措施。
6.3.4 中心(消毒)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口腔科等场所的排水管道的管径,应大于计算管径1~2级,且不得小于100.00mm,支管管径不得小于75.00mm。 
6.3.5 排放含有放射性污水的管道应采用机制含铅的铸铁管道,水平横管应敷设在垫层内或专用防辐射吊顶内,立管应安装在壁厚不小于150.00mm的混凝土管道井内。
6.3.6 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00mm,且不得大于100.00mm。
6.3.7 医院地面排水地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浴室和空调机房等经常有水流的房间应设置地漏; 
      2 卫生间有可能形成水流的房间宜设置地漏; 
      3 对于空调机房等季节性地面排水,以及需要排放冲洗地面、冲洗废水的医疗用房等,应采用可开启式密封地漏; 
      4 地漏应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直通型地漏加存水弯,地漏的通水能力应满足地面排水的要求; 
      5 地漏附近有洗手盆时,宜采用洗手盆的排水给地漏水封补水。
条文说明
6.3.1 本条目的是把医院内的住宅楼、学生宿舍等非医疗的污水与病房、门急诊和医技等场所的污水分开排放,使住宅楼、学生宿舍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以减少医院污水的处理量,降低运行成本。
6.3.2 本条是根据医院各科室或排放的污水中所含有害、有毒、腐蚀性物质种类不同或含量不同,提出分别排放和处理要求。
6.3.3 本条目的是提高医院卫生质量。根据医院建筑高度和卫生间设置位置不同,以及对室内卫生质量要求较高等情况,提出排水系统应采用专用通气立管、环行通气管和器具通气系统,以有效防止排水系统中的臭味进入室内污染室内环境。这些条款是参考工程实践经验和参考发达国家标准制定的。
6.3.4 中心(消毒)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外科、口腔科的排水中有时含有大颗粒的物质或垃圾,为防止排水管道堵塞,本条规定这些部门的排水管管径应根据排水量的大小确定,且适当放大。
6.3.5 放射性污水所含的放射源有可能穿透管道并污染放射性污水管道经过的室内环境,为此要求排水管道为含铅管道,并要求立管敷设在有一定壁厚的混凝土管道井内,以提高安全性。
6.3.6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第4.2.6条规定,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第4.5.8条规定,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本条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略有不同,规定了水封高度的上、下限值。水封高度小于50.00mm易蒸发,大于100.00mm则易造成排水不畅,堵塞管道。
6.3.7 本条规定了地漏的设置场所、地漏的形式和地漏水封的保证措施。目的是防止地漏因水封干枯使排水系统内的臭味溢到房间内,影响室内环境。本条是根据工程实践经验确定的。    对于季节性或临时排水的场所提出采用密闭地漏,目的在于排水时打开,不排水时能封闭地漏,从而防止地漏因水封干枯而把臭味溢进室内。如果设置了地漏而地面无水给地漏水封补水,一般2d左右的时间就会把水封破坏,因此强调要给地漏水封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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