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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雨水
8.4.1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确保能迅速、及时地将屋面雨水排至室外雨水管渠或室外。
8.4.2 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10年。
8.4.3 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口、溢流堰、溢流管系等溢流设施。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
8.4.4 雨水斗的位置应确保雨水斗连接管和悬吊管不穿过洁净室(区)。
条文说明
8.4.1 为了减少屋面雨水聚积,减少屋面荷载并降低屋面漏水的可能性,屋面不得积水,为此制定本条规定。
8.4.2 作出本条规定,一是由于洁净厂房设备贵重,生产工艺对环境的要求严格,二是根据国内已经建成的一些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屋面雨水排水重现期的工程实践。
8.4.4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因雨水斗密封不好或雨水悬吊管漏水而影响洁净室(区)的洁净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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