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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8.5.1 洁净厂房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5.2 洁净厂房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室(区)的生产层及上下技术夹层(不含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 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不应少于2支,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每只水枪的出水量不应小于5L/s;
3 洁净厂房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8.5.3 洁净室(区)设置的固定灭火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喷水强度不应小于8L/min·㎡,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
2 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的有关规定,
3 存放可燃气体钢瓶的特气柜中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8.5.4 洁净厂房内各场所应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5.1、8.5.2 本条明确规定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量及系统设置除需要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第8.5.2条的规定。
8.5.3 目前在我国的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建造中,洁净室(区)的消防设施有的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有的没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电子工业洁净厂房中,在储存、分配或使用易燃、易爆气体、化学品的部位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实践说明:固定灭火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均为有效的灭火设施,它能及时、有效地扑灭火情。所以,为了确保洁净室(区)的安全运行,一旦出现火情时,减少经济损失,及时进行扑救,推荐在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时,采用固定灭火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等。为此本条规定洁净厂房的洁净室(区)应设固定灭火设施。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近年电子工业洁净厂房消防设计的实践,并参照美国消防协会发布的NFPA 318《洁净室消防标准》的有关规定,作出本条规定。
1 无特殊要求的洁净室(区)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考虑湿式系统,这与NFPA 318及国外有关洁净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择是一致的。关于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我国近年建成的部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其喷水强度均按8L/min·㎡进行设计,作用面积有的为160㎡,有的为280㎡;美国消防标准NFPA 318规定洁净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为8L/min·㎡,作用面积为280㎡;结合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中的规定,本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水强度为8L/min·㎡,作用面积为160㎡。
2 据了解,目前在电子工业洁净厂房中,所有存放可燃类特种气体钢瓶的特气柜中均设有自动喷水喷头;美国消防标准NFPA 318中第2.1.2.3条规定:“存放有可燃气体钢瓶的贮柜中必须安装自动灭火喷水喷头。”
8.5.4 灭火器是扑灭初期火灾的最有效手段。据统计,60%~80%的初期火灾,是在消防队到达之前靠灭火器扑灭的。因此规定洁净厂房要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设置灭火器。应注意的是,洁净室采用的灭火器不应因误喷而破坏洁净环境,也就是说避免使用各种类型的干粉灭火器同时应避免使用蛋白泡沫灭火器(该灭火器喷完后会散发出臭味)。目前大多采用CO2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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