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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厂房(仓库)相关问题


1.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 8.4.1 条第 1 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 10.3.1 条第 5 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200 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1.3.2 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 50089 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时,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1.3.1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精神,《指南》(2017 年版)第 6 条部分列举内容删除。
1.3.2 《指南》(2017 年版)第 8 条,删除关于审批程序的要求,根据 GB 50089最新版本修改了标准名称。
〔其他修订说明〕
    1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精神,删除《指南》(2017 年版)第 4 条。
    2 删除《指南》(2017 年版)第 5 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3.1 条文说明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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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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