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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8.1.1 直燃式溴化锂冷(热)水机组和总容量大于 0.7MW 的常(负)压燃油(燃气)热水机组的机房,其消防设计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锅炉房的规定执行,并应按规定采取有效防爆泄压措施。
8.1.2 锅炉、柴油发电机的排烟管(烟囱)不应穿越防火分区及建筑内楼梯间、前室、避难区和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穿越楼梯间、前室、避难区和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的排烟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分隔措施进行分隔。
8.1.3 附设于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其设置位置应符合《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且单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应超过 10t/h,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出力(热功率)不应大于 7MW。
条文修订说明
8.1.1 《指南》(2017 年版)第 177 条,未修改。
8.1.2 《指南》(2017 年版)第 178 条,未修改。
8.1.3 《指南》(2017 年版)第 179 条,未修改。
8.1.2 锅炉、柴油发电机的排烟管(烟囱)不应穿越防火分区及建筑内楼梯间、前室、避难区和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穿越楼梯间、前室、避难区和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的排烟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分隔措施进行分隔。
8.1.3 附设于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其设置位置应符合《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且单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应超过 10t/h,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出力(热功率)不应大于 7MW。
条文修订说明
8.1.1 《指南》(2017 年版)第 177 条,未修改。
8.1.2 《指南》(2017 年版)第 178 条,未修改。
8.1.3 《指南》(2017 年版)第 179 条,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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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第一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1.1 建筑高度
- 1.2 台阶式地坪
- 1.3 厂房(仓库)相关问题
- 1.4 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
- 1.5 高层建筑与裙房
-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
- 2.1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2.2 消防救援口
- 2.3 防火间距
- 第三章 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
- 3.1 防火分区
- 3.2 防火卷帘、中庭
- 3.3 外墙保温
- 3.4 建筑结构、构造
- 3.5 固定窗
-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
- 4.1 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 4.2 疏散楼梯
- 4.3 消防电梯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 第五章 消防给水
- 5.1 消防水源
- 5.2 消防水泵
- 5.3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5 其他灭火系统
- 第六章 消防电气
- 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6.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第七章 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7.1 防烟系统
- 7.2 排烟系统
- 7.3 系统控制
- 7.4 施工、调试和验收
- 7.5 暖通空调系统
- 第八章 热能动力
- 8.1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 第九章 特殊建筑和场所
- 9.1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场所
- 9.2 儿童活动场所
- 9.3 “有顶步行街”
- 9.4 超大城市综合体
- 9.5 菜市场
- 9.6 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
- 9.7 体育馆、游泳馆
- 9.8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形式建筑
- 9.9 汽车4S店
- 9.10 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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