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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4.1.1 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应与集贸市场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招待所(旅馆)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且在首层均应能独立直通室外。
4.1.2 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应以餐厅面积(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 1.1 倍计算。
4.1.3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 1.1 倍计算,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的 20%计算。
4.1.4 办公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建筑面积 9.3㎡/人计算。
4.1.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应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其中桑拿浴室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柜数量的 1.1 倍计算,当桑拿浴室中设有不经过更衣室直接进出的使用功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人数。
4.1.6 健身房、游泳池、溜冰场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鞋)柜数量的 1.1 倍计算。
4.1.7 除中庭外,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要严格采用防火墙(防火门)分隔,开口部位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4.1.8 在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满足 2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下,人员可通过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疏散,车道处可设防火卷帘。
4.1.9 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4.1.10 地下商业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以及疏散楼梯的宽度计入疏散总宽度;
2 通向避难走道门的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不大于避难走道净宽度的楼梯、台阶宽度可计入疏散总宽度;
3 任一防火分区设有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通往避难走道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30%;
4 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5 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顶板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及无关的电缆桥架等管道和线路;
6 避难走道的其余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1.1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超过 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2 “下沉广场”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69 ㎡,且该敞开空间的露天开口部位的短边不应小于 13m;
3 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 20000 ㎡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1.3 条、第 6.1.4 条的有关规定。
4.1.12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6.4 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邻建筑与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 50%。
4.1.13 除甲、乙类厂房及本《指南》第 1.3.1 条规定的厂房外,当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增加 25%。
4.1.14 除规范和本《指南》另有规定外,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直线距离可增加 25%,行走距离也可增加 25%。
4.1.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教学建筑窗台离地 1.5m 以上的高侧窗除外),或疏散走道两侧墙(部分或全部)的耐火极限低于 1.00h 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m;但医疗建筑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17 的规定执行。
4.1.16 当厅室面积小于400 ㎡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等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除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17 条第 4 款规定执行外(其中“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是指疏散距离不大于 10m);也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但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距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17 条第 3 款规定执行,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 25%。
4.1.17 网吧、游艺厅、酒吧、歌舞厅当疏散门均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场所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18m,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 25%。
4.1.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7.2 条、第 5.5.8 第 2 款规定的设置 1 部疏散楼梯的面积要求中,当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建筑、疏散楼梯完全分隔时且首层疏散满足规范要求时,首层建筑面积可不限,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他相关条文的要求。
4.1.19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1 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的设备间(《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15 条要求的位于建筑底部(地上)直接对外或二层直接开门至敞开外廊、室外平台(此敞开外廊、室外平台应通过 2 部及以上疏散楼梯通至室外地面)的商铺。
4.1.20 同一层的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个疏散楼梯。一个共用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得超过 3m。
4.1.21 多个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各单元的高度不同且较低一单元屋顶无天窗或洞口(不包括屋面透气管、通风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 1.00h 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高度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的设置,高度大于 27m 的各单元(已设置两个安全出口者除外)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屋面,且应在相邻的高度大于 27m 的较低单元屋面连通。
4.1.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8.2 条规定的仓库的多个防火分区可以通过疏散走道通至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两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
4.1.24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4.1.25 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 500 ㎡的地上和超过 200 ㎡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 500㎡的地上和 200 ㎡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4.1.26 同一防火分区对于采用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4.1.27 高层建筑(裙房除外)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 的防护挑檐。
4.1.28 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4.1.29 地下一层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口与自行车库之间可不设防火门,可作为敞开楼梯间用于疏散,但应设置挡烟设施,设施下部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0m。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 25%。
4.1.30 “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计算方法如下:
1 当 a≤b≤c 时,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附图 4.1.30)
(1)2a+b≤X,X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17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a+b≤Y,Y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17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 当 a>b 时,需满足 a+b≤Y,Y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17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1.32 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5m 的疏散走道(走道应与用房之间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4.1.3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20 条关于影院等的疏散宽度只适用于单独建造的相应场所。
4.1.34 利用架空层等空间直通室外时,当疏散外门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超过 6m 且大于架空层层高时,水平疏散距离应计算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住宅建筑架空层仅作为景观、人员通行使用时,疏散外门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15m。
4.1.35 疏散门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7.5 条、第 5.5.18 条、第 5.5.30 条规定的安全出口、厂房的疏散门、公共建筑的疏散门和住宅建筑的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80m;
3 本条规定的净宽度 0.80m 不允许负偏差。
4.1.36 住宅户内开向非封闭阳台(可兼前室)的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其门洞最小尺寸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的要求。
条文修订说明
4.1.1 《指南》(2017 年版)第 54 条,局部修改,明确独立疏散要求。
4.1.2《指南》(2017 年版)第 55 条部分内容,根据《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 4.1.3 条已经明确的要求,删除部分内容。
4.1.3 《指南》(2017 年版)第 55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1.4 《指南》(2017 年版)第 55 条部分内容,不作修改。
4.1.5 《指南》(2017 年版)第 55 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但桑拿浴室中如另设有不经过更衣可直接进出的使用功能时(如足疗、客房等),应根据实际设计情况计算疏散人数。
4.1.6 《指南》(2017 年版)第 55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1.7 《指南》(2017 年版)第 56 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
4.1.8 《指南》(2017 年版)第 56 条部分内容,局部补充完善,此处的“2 个安全出口”含符合本《指南》第 4.1.20 条要求的共用疏散楼梯。
4.1.9 《指南》(2017 年版)第 83 条未修改,明确不可借用疏散的原则。
4.1.10 《指南》(2017 年版)第 56 条部分内容,修改、补充完善,提高要求。
4.1.11 《指南》(2017 年版)第 58 条,局部文字修改,“下沉广场”通向地面的露天台阶可设置在第 2 款规定的“露天开口部位”。
4.1.12 《指南》(2017 年版)第 35 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原征求意见稿第2.3.14 条)
4.1.13 《指南》(2017 年版)第 59 条,局部修改。
4.1.14 《指南》(2017 年版)第 60 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明确。
4.1.15 《指南》(2017 年版)第 60 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明确。疏散用直线距离计算时,不得穿越实体墙、中庭上空等非物理可通行的区域,应为折线距离。删除原征求意见稿第 4.1.13 条,与本条合并。
4.1.16 《指南》(2017 年版)第 61 条,局部修改、明确。
4.1.17 《指南》(2017 年版)第 62 条,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17 条第 3款规定的 9m 基础上增加 1 倍。
4.1.18 《指南》(2017 年版)第 63 条,局部修改明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防火分区面积的要求。
4.1.19 《指南》(2017 年版)第 64 条,局部修改明确。
4.1.20 《指南》(2017 年版)第 65 条,局部修改明确。
4.1.21 《指南》(2017 年版)第 67 条,未修改。
4.1.22 《指南》(2017 年版)第 68 条,局部文字修改明确。
4.1.23 《指南》(2017 年版)第 69 条,未修改。
4.1.24 《指南》(2017 年版)第 70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1.25 《指南》(2017 年版)第 70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1.26 《指南》(2017 年版)第 70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1.27 《指南》(2017 年版)第 71 条,未修改。
4.1.28 《指南》(2017 年版)第 72 条,未修改。
4.1.29 《指南》(2017 年版)第 73 条,局部补充明确。
4.1.30 《指南》(2017 年版)第 74 条,未修改。
4.1.31 《指南》(2017 年版)第 75 条,局部补充明确,扩大适用范围(类似小型设备用房)。
4.1.32 《指南》(2017 年版)第 76 条,局部补充明确。
4.1.33 《指南》(2017 年版)第 79 条,未修改。
4.1.34 新增条文,明确架空层等灰空间的消防要求。
4.1.35 《指南》(2017 年版)第 88 条部分内容,修订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拟修订的净宽度及计算方法一致,本条规定的净宽度 0.80m,不允许负偏差。(原征求意见稿第 4.2.20 条)
4.1.36 《指南》(2017 年版)第 85 条,未修改。(原征求意见稿第 4.2.16 条)
〔其他修订说明〕
1 删除《指南》(2017年版)第66条。根据规范组对《办公建筑设计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解释,不在同一楼层的商场、娱乐、餐饮、办公、酒店等可共用垂直疏散楼梯,《办公建筑设计标准》允许设值班办公室。
4.1.2 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应以餐厅面积(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 1.1 倍计算。
4.1.3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 1.1 倍计算,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的 20%计算。
4.1.4 办公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建筑面积 9.3㎡/人计算。
4.1.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应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其中桑拿浴室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柜数量的 1.1 倍计算,当桑拿浴室中设有不经过更衣室直接进出的使用功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人数。
4.1.6 健身房、游泳池、溜冰场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鞋)柜数量的 1.1 倍计算。
4.1.7 除中庭外,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要严格采用防火墙(防火门)分隔,开口部位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4.1.8 在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满足 2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下,人员可通过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疏散,车道处可设防火卷帘。
4.1.9 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4.1.10 地下商业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以及疏散楼梯的宽度计入疏散总宽度;
2 通向避难走道门的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不大于避难走道净宽度的楼梯、台阶宽度可计入疏散总宽度;
3 任一防火分区设有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通往避难走道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30%;
4 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5 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顶板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及无关的电缆桥架等管道和线路;
6 避难走道的其余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1.1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超过 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2 “下沉广场”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69 ㎡,且该敞开空间的露天开口部位的短边不应小于 13m;
3 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 20000 ㎡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1.3 条、第 6.1.4 条的有关规定。
4.1.12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6.4 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邻建筑与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 50%。
4.1.13 除甲、乙类厂房及本《指南》第 1.3.1 条规定的厂房外,当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增加 25%。
4.1.14 除规范和本《指南》另有规定外,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直线距离可增加 25%,行走距离也可增加 25%。
4.1.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教学建筑窗台离地 1.5m 以上的高侧窗除外),或疏散走道两侧墙(部分或全部)的耐火极限低于 1.00h 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m;但医疗建筑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17 的规定执行。
4.1.16 当厅室面积小于400 ㎡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等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除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17 条第 4 款规定执行外(其中“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是指疏散距离不大于 10m);也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但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距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17 条第 3 款规定执行,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 25%。
4.1.17 网吧、游艺厅、酒吧、歌舞厅当疏散门均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场所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18m,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 25%。
4.1.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7.2 条、第 5.5.8 第 2 款规定的设置 1 部疏散楼梯的面积要求中,当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建筑、疏散楼梯完全分隔时且首层疏散满足规范要求时,首层建筑面积可不限,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他相关条文的要求。
4.1.19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1 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的设备间(《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15 条要求的位于建筑底部(地上)直接对外或二层直接开门至敞开外廊、室外平台(此敞开外廊、室外平台应通过 2 部及以上疏散楼梯通至室外地面)的商铺。
4.1.20 同一层的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个疏散楼梯。一个共用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得超过 3m。
4.1.21 多个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各单元的高度不同且较低一单元屋顶无天窗或洞口(不包括屋面透气管、通风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 1.00h 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高度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的设置,高度大于 27m 的各单元(已设置两个安全出口者除外)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屋面,且应在相邻的高度大于 27m 的较低单元屋面连通。
附图4.1.21 单元间疏散楼梯连通
4.1.22 汽车坡道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可不考虑疏散距离。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4.1.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8.2 条规定的仓库的多个防火分区可以通过疏散走道通至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两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
4.1.24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4.1.25 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 500 ㎡的地上和超过 200 ㎡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 500㎡的地上和 200 ㎡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4.1.26 同一防火分区对于采用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4.1.27 高层建筑(裙房除外)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 的防护挑檐。
4.1.28 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4.1.29 地下一层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口与自行车库之间可不设防火门,可作为敞开楼梯间用于疏散,但应设置挡烟设施,设施下部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0m。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 25%。
4.1.30 “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计算方法如下:
1 当 a≤b≤c 时,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附图 4.1.30)
(1)2a+b≤X,X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17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a+b≤Y,Y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17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 当 a>b 时,需满足 a+b≤Y,Y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17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附图4.1.30 丁字型走道疏散距离
4.1.31 单个面积不大于 200 ㎡且同一防火分区内总面积不大于 500㎡的 20kV 及以下变配电房等类似小型设备用房(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除外),可附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其疏散门可直接开向汽车库。4.1.32 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5m 的疏散走道(走道应与用房之间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4.1.3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20 条关于影院等的疏散宽度只适用于单独建造的相应场所。
4.1.34 利用架空层等空间直通室外时,当疏散外门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超过 6m 且大于架空层层高时,水平疏散距离应计算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住宅建筑架空层仅作为景观、人员通行使用时,疏散外门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15m。
4.1.35 疏散门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7.5 条、第 5.5.18 条、第 5.5.30 条规定的安全出口、厂房的疏散门、公共建筑的疏散门和住宅建筑的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80m;
附图4.1.35 疏散门的净宽计算
2 疏散门净宽度的计算方法:对于单扇门,门的净宽度为门扇呈90°角打开时门框内缘至门表面的水平距离;对于双扇门,为两扇门同时呈 90°角打开时,两扇门相对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当门扇采用手动门栓固定在门框或地面上时,该门扇的宽度不计入疏散宽度,此时需要保证其他门扇开启后门口的净宽度不小于规定值,即从固定门扇的边缘至另一门扇开启 90°后的门内表面的水平距离。门的把手等附件,当凸出门表面不大于 80mm 时,可以不考虑其对疏散的影响;3 本条规定的净宽度 0.80m 不允许负偏差。
4.1.36 住宅户内开向非封闭阳台(可兼前室)的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其门洞最小尺寸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的要求。
条文修订说明
4.1.1 《指南》(2017 年版)第 54 条,局部修改,明确独立疏散要求。
4.1.2《指南》(2017 年版)第 55 条部分内容,根据《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 4.1.3 条已经明确的要求,删除部分内容。
4.1.3 《指南》(2017 年版)第 55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1.4 《指南》(2017 年版)第 55 条部分内容,不作修改。
4.1.5 《指南》(2017 年版)第 55 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但桑拿浴室中如另设有不经过更衣可直接进出的使用功能时(如足疗、客房等),应根据实际设计情况计算疏散人数。
4.1.6 《指南》(2017 年版)第 55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1.7 《指南》(2017 年版)第 56 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
4.1.8 《指南》(2017 年版)第 56 条部分内容,局部补充完善,此处的“2 个安全出口”含符合本《指南》第 4.1.20 条要求的共用疏散楼梯。
4.1.9 《指南》(2017 年版)第 83 条未修改,明确不可借用疏散的原则。
4.1.10 《指南》(2017 年版)第 56 条部分内容,修改、补充完善,提高要求。
4.1.11 《指南》(2017 年版)第 58 条,局部文字修改,“下沉广场”通向地面的露天台阶可设置在第 2 款规定的“露天开口部位”。
4.1.12 《指南》(2017 年版)第 35 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原征求意见稿第2.3.14 条)
4.1.13 《指南》(2017 年版)第 59 条,局部修改。
4.1.14 《指南》(2017 年版)第 60 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明确。
4.1.15 《指南》(2017 年版)第 60 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明确。疏散用直线距离计算时,不得穿越实体墙、中庭上空等非物理可通行的区域,应为折线距离。删除原征求意见稿第 4.1.13 条,与本条合并。
4.1.16 《指南》(2017 年版)第 61 条,局部修改、明确。
4.1.17 《指南》(2017 年版)第 62 条,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17 条第 3款规定的 9m 基础上增加 1 倍。
4.1.18 《指南》(2017 年版)第 63 条,局部修改明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防火分区面积的要求。
4.1.19 《指南》(2017 年版)第 64 条,局部修改明确。
4.1.20 《指南》(2017 年版)第 65 条,局部修改明确。
4.1.21 《指南》(2017 年版)第 67 条,未修改。
4.1.22 《指南》(2017 年版)第 68 条,局部文字修改明确。
4.1.23 《指南》(2017 年版)第 69 条,未修改。
4.1.24 《指南》(2017 年版)第 70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1.25 《指南》(2017 年版)第 70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1.26 《指南》(2017 年版)第 70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1.27 《指南》(2017 年版)第 71 条,未修改。
4.1.28 《指南》(2017 年版)第 72 条,未修改。
4.1.29 《指南》(2017 年版)第 73 条,局部补充明确。
4.1.30 《指南》(2017 年版)第 74 条,未修改。
4.1.31 《指南》(2017 年版)第 75 条,局部补充明确,扩大适用范围(类似小型设备用房)。
4.1.32 《指南》(2017 年版)第 76 条,局部补充明确。
4.1.33 《指南》(2017 年版)第 79 条,未修改。
4.1.34 新增条文,明确架空层等灰空间的消防要求。
4.1.35 《指南》(2017 年版)第 88 条部分内容,修订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拟修订的净宽度及计算方法一致,本条规定的净宽度 0.80m,不允许负偏差。(原征求意见稿第 4.2.20 条)
4.1.36 《指南》(2017 年版)第 85 条,未修改。(原征求意见稿第 4.2.16 条)
〔其他修订说明〕
1 删除《指南》(2017年版)第66条。根据规范组对《办公建筑设计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解释,不在同一楼层的商场、娱乐、餐饮、办公、酒店等可共用垂直疏散楼梯,《办公建筑设计标准》允许设值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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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第一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1.1 建筑高度
- 1.2 台阶式地坪
- 1.3 厂房(仓库)相关问题
- 1.4 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
- 1.5 高层建筑与裙房
-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
- 2.1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2.2 消防救援口
- 2.3 防火间距
- 第三章 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
- 3.1 防火分区
- 3.2 防火卷帘、中庭
- 3.3 外墙保温
- 3.4 建筑结构、构造
- 3.5 固定窗
-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
- 4.1 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 4.2 疏散楼梯
- 4.3 消防电梯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 第五章 消防给水
- 5.1 消防水源
- 5.2 消防水泵
- 5.3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5 其他灭火系统
- 第六章 消防电气
- 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6.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第七章 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7.1 防烟系统
- 7.2 排烟系统
- 7.3 系统控制
- 7.4 施工、调试和验收
- 7.5 暖通空调系统
- 第八章 热能动力
- 8.1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 第九章 特殊建筑和场所
- 9.1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场所
- 9.2 儿童活动场所
- 9.3 “有顶步行街”
- 9.4 超大城市综合体
- 9.5 菜市场
- 9.6 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
- 9.7 体育馆、游泳馆
- 9.8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形式建筑
- 9.9 汽车4S店
- 9.10 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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