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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消防电梯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4.3.1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普通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确需用防火卷帘替代时,卷帘总长度不得超过 6m。
4.3.2 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在商业服务网点楼层可不停靠。
4.3.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4.3.4 当满足安全疏散距离时,住宅建筑设置的跃层所在楼层可不开设户门,消防电梯可不在跃层停靠。
4.3.5 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在同一层内设有多个防火分区时,2个防火分区可以合用 1 台消防电梯;确有困难时,地下室的 1 台合用消防电梯服务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 3 个且总面积不应超过4000 ㎡。当合用消防电梯时尚应满足以下要求:(附图 4.3.5)
1 各防火分区应直接或通过走道进入消防电梯前室;
2 消防电梯数量不少于 2 台(当其中一台消防电梯受阻时,还可利用直接相邻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
4.3.7 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寸为长、宽分别不小于15m、12m。
条文修订说明
4.3.1 《指南》(2017 年版)第 91 条,修改加强要求。此部位确需增加通透性可以采用长度不超过 6m 的防火卷帘加钢化玻璃隔断。
4.3.2 《指南》(2017 年版)第 92 条局部内容删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3.8条、本《指南》第 1.5.1 条已有规定。
4.3.3~4.3.4 《指南》(2017 年版)第 93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3.5 《指南》(2017 年版)第 94 条,修改完善、明确。
4.3.6 《指南》(2017 年版)第 95 条,修改补充明确。
4.3.7 《指南》(2017 年版)第 97 条,未修改。
4.3.2 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在商业服务网点楼层可不停靠。
4.3.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4.3.4 当满足安全疏散距离时,住宅建筑设置的跃层所在楼层可不开设户门,消防电梯可不在跃层停靠。
4.3.5 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在同一层内设有多个防火分区时,2个防火分区可以合用 1 台消防电梯;确有困难时,地下室的 1 台合用消防电梯服务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 3 个且总面积不应超过4000 ㎡。当合用消防电梯时尚应满足以下要求:(附图 4.3.5)
1 各防火分区应直接或通过走道进入消防电梯前室;
2 消防电梯数量不少于 2 台(当其中一台消防电梯受阻时,还可利用直接相邻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
附图4.3.5 消防电梯的合用
4.3.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3.1 条第 3 款规定的“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总建筑面积不包括汽车库;当其他功能用房与地下汽车库上下组合建造,汽车库位于下部时,汽车库部分的埋深可不计入。4.3.7 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寸为长、宽分别不小于15m、12m。
条文修订说明
4.3.1 《指南》(2017 年版)第 91 条,修改加强要求。此部位确需增加通透性可以采用长度不超过 6m 的防火卷帘加钢化玻璃隔断。
4.3.2 《指南》(2017 年版)第 92 条局部内容删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3.8条、本《指南》第 1.5.1 条已有规定。
4.3.3~4.3.4 《指南》(2017 年版)第 93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3.5 《指南》(2017 年版)第 94 条,修改完善、明确。
4.3.6 《指南》(2017 年版)第 95 条,修改补充明确。
4.3.7 《指南》(2017 年版)第 97 条,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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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第一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1.1 建筑高度
- 1.2 台阶式地坪
- 1.3 厂房(仓库)相关问题
- 1.4 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
- 1.5 高层建筑与裙房
-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
- 2.1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2.2 消防救援口
- 2.3 防火间距
- 第三章 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
- 3.1 防火分区
- 3.2 防火卷帘、中庭
- 3.3 外墙保温
- 3.4 建筑结构、构造
- 3.5 固定窗
-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
- 4.1 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 4.2 疏散楼梯
- 4.3 消防电梯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 第五章 消防给水
- 5.1 消防水源
- 5.2 消防水泵
- 5.3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5 其他灭火系统
- 第六章 消防电气
- 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6.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第七章 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7.1 防烟系统
- 7.2 排烟系统
- 7.3 系统控制
- 7.4 施工、调试和验收
- 7.5 暖通空调系统
- 第八章 热能动力
- 8.1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 第九章 特殊建筑和场所
- 9.1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场所
- 9.2 儿童活动场所
- 9.3 “有顶步行街”
- 9.4 超大城市综合体
- 9.5 菜市场
- 9.6 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
- 9.7 体育馆、游泳馆
- 9.8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形式建筑
- 9.9 汽车4S店
- 9.10 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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