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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6.1.1 建筑物内 10kV 及以上供电线路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6.1.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水幕泵等消防设备的供电线路,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100m 民用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排烟系统供电干线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6.1.3 除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电动挡烟垂壁、常开防火门、消防排烟窗等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
6.1.4 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多个防火卷帘,当涉及 3 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附图 6.1.4)
图6.1.4 多个防火分区多个防火卷帘供电示意图
图6.1.4 多个防火分区多个防火卷帘供电示意图
6.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0.1.10 条中的“电缆井、沟”是指建筑物内除变电所以外的电缆竖井和电缆沟。
6.1.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以及其他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自动切换装置应设置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或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

条文修订说明

6.1.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第 13.8.4 条提出了 10kV 及以上供电线路的耐火技术要求,《指南》(2017 年版)第 130 条提出了高压供电线路的敷设防火要求。所以,本次修订提出了线缆选择和敷设的综合防火技术要求,应满足建筑物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6.1.2 本条为新增条文,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满足规定条件下保持线路完整性的各类线缆,要求规定供电时间以满足火灾延续时间的需要。线缆敷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6.1.3 本条为新增条文。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灭火装置现场控制箱的设置与防火卷帘等的控制箱设置要求相同。
6.1.4 《指南》(2017 年版)第 131 条,未修改。
6.1.5 本条为新增条文。
6.1.6 本条为新增条文。对于消防配电系统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位置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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