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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儿童活动场所


9.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4.4 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及用于12 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
9.2.2 除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外,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9.2.3 任一层或任一防火分区内的建筑总面积小于 50 ㎡的儿童活动空间,可不考虑独立疏散和防火分隔。
9.2.4 当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不少于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疏散宽度不应少于该场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 70%。

条文修订说明

9.2.1 《指南》(2017 年版)第 14 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精神,条文局部修改。小学的教学用房的布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的布置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标准》JGJ 39 的规定。
9.2.2 新增条文,明确儿童活动场所设 1 个疏散门的面积条件。
9.2.3《指南》(2017 年版)第 181 条,未修改。
9.2.4《指南》(2017 年版)第 183 条,局部修改完善。
〔其他修订说明〕
    1 删除《指南》(2017 年版)第 182 条,考虑到该类场所的人员特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2.2 条已明确应采用防火隔墙和防火门,不允许采用防火卷帘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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