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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儿童活动场所
9.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4.4 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及用于12 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
9.2.2 除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外,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9.2.3 任一层或任一防火分区内的建筑总面积小于 50 ㎡的儿童活动空间,可不考虑独立疏散和防火分隔。
9.2.4 当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不少于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疏散宽度不应少于该场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 70%。
条文修订说明
9.2.1 《指南》(2017 年版)第 14 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精神,条文局部修改。小学的教学用房的布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的布置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标准》JGJ 39 的规定。
9.2.2 新增条文,明确儿童活动场所设 1 个疏散门的面积条件。
9.2.3《指南》(2017 年版)第 181 条,未修改。
9.2.4《指南》(2017 年版)第 183 条,局部修改完善。
〔其他修订说明〕
1 删除《指南》(2017 年版)第 182 条,考虑到该类场所的人员特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2.2 条已明确应采用防火隔墙和防火门,不允许采用防火卷帘替代。
9.2.2 除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外,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9.2.3 任一层或任一防火分区内的建筑总面积小于 50 ㎡的儿童活动空间,可不考虑独立疏散和防火分隔。
9.2.4 当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不少于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疏散宽度不应少于该场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 70%。
条文修订说明
9.2.1 《指南》(2017 年版)第 14 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精神,条文局部修改。小学的教学用房的布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的布置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标准》JGJ 39 的规定。
9.2.2 新增条文,明确儿童活动场所设 1 个疏散门的面积条件。
9.2.3《指南》(2017 年版)第 181 条,未修改。
9.2.4《指南》(2017 年版)第 183 条,局部修改完善。
〔其他修订说明〕
1 删除《指南》(2017 年版)第 182 条,考虑到该类场所的人员特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2.2 条已明确应采用防火隔墙和防火门,不允许采用防火卷帘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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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部分条文执行问题的专...
- 前言
- 第一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1.1 建筑高度
- 1.2 台阶式地坪
- 1.3 厂房(仓库)相关问题
- 1.4 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
- 1.5 高层建筑与裙房
-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
- 2.1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2.2 消防救援口
- 2.3 防火间距
- 第三章 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
- 3.1 防火分区
- 3.2 防火卷帘、中庭
- 3.3 外墙保温
- 3.4 建筑结构、构造
- 3.5 固定窗
-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
- 4.1 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 4.2 疏散楼梯
- 4.3 消防电梯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 第五章 消防给水
- 5.1 消防水源
- 5.2 消防水泵
- 5.3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5 其他灭火系统
- 第六章 消防电气
- 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6.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第七章 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7.1 防烟系统
- 7.2 排烟系统
- 7.3 系统控制
- 7.4 施工、调试和验收
- 7.5 暖通空调系统
- 第八章 热能动力
- 8.1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 第九章 特殊建筑和场所
- 9.1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场所
- 9.2 儿童活动场所
- 9.3 “有顶步行街”
- 9.4 超大城市综合体
- 9.5 菜市场
- 9.6 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
- 9.7 体育馆、游泳馆
- 9.8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形式建筑
- 9.9 汽车4S店
- 9.10 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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