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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防火卷帘、中庭


3.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5.3 条中防火分隔部位是指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相接的部位。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 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 1/3。
3.2.2 不应使用水平、侧向等开启方式的防火卷帘和弧形、L 型等不规则型的防火卷帘。
3.2.3 中庭四周作为上下层防火分区划分使用的防火卷帘,应结合建筑结构靠近中庭开口设置,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5.3 条中关于中庭的要求设计防火卷帘的长度。(附图 3.2.3)
附图3.2.3 中庭卷帘设置
附图3.2.3 中庭卷帘设置
3.2.4 中庭的防火卷帘设在同层防火分区间的隔墙上时,其长度不计入防火分区间隔墙的总长度和隔墙上防火卷帘的长度。(附图 3.2.4)
附图3.2.4 不计入中庭卷帘长度(应满足 a+b≤(A+B)/ 3)
附图3.2.4 不计入中庭卷帘长度(应满足 a+b≤(A+B)/ 3)
3.2.5 当中庭无可燃物时,中庭的上部各层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
3.2.6 当中庭内有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商业、服务使用功能,或回廊的宽度大于 6m 时(确有需要设置的自动扶梯、敞开楼梯平台的宽度可不计入),中庭区域按首层和上、下各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得大于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中庭应设置安全出口并满足安全疏散要求,不能利用设有防火卷帘(含符合本《指南》第 4.1.7 条规定的中庭卷帘)的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门进行疏散。
3.2.7 自动扶梯、敞开楼梯、大堂、门厅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可参照中庭要求设计防火卷帘。
3.2.8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4.7 条第 1 款规定,剧场、电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当该部位为防火分区的界限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该分隔部位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采用中庭与其他区域分隔时,允许在中庭周围设置防火卷帘。

条文修订说明

3.2.1 《指南》(2017 年版)第 40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3.2.2 《指南》(2017 年版)第 41 条,删除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
3.2.3~3.2.4  《指南》(2017 年版)第 40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3.2.5 《指南》(2017 年版)第 40 条部分内容,局部补充明确,中庭上部各层回廊与中庭开口区域均无可燃物,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
3.2.6  新增条文,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3.2 条规定:当中庭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大于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中庭不应布置可燃物。本条明确、加强了对有商业服务功能且未分隔、回廊宽度较大的中庭的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要求,同时不能借用设有防火卷帘的相邻防火分区疏散。
3.2.7 《指南》(2017 年版)第 40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3.2.8 《指南》(2017 年版)第 42 条,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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