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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外墙保温


3.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7.2 条第 1 款规定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建筑中的厨房。
3.3.2 住宅建筑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 A 级;建筑高度大于 5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3.3.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4.10 条第 1、2 款规定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根据住宅建筑的总高度执行。
3.3.4 岩棉板等 A 级外墙外保温材料外包覆厚度不大于 0.5mm 的防水透气膜时,可以作为 A 级材料使用。

条文修订说明

3.3.1 《指南》(2017 年版)第 46 条,未修改。
3.3.2 《指南》(2017 年版)第 48 条,局部补充完善。
3.3.3 新增条文,明确住宅建筑的外保温系统设计标准。
3.3.4 新增条文,明确岩棉板等包覆防水透气膜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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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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