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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体育馆、游泳馆


9.7.1 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看台和场地)和观众休息厅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计,看台人员可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观众休息厅仅可用于人员通行和休息,观众休息厅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休息桌椅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2 比赛大厅看台任一点至比赛大厅通至观众休息厅的疏散门距离不应超过 37.5m;休息厅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最大步行距离不应超过 40m。
    3 休息厅与比赛大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 观众休息厅与相邻功能用房(卫生间和淋浴间除外)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分隔。
    5 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水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6 建筑面积大于 2500 ㎡的体育馆,其休息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7.2 游泳馆的比赛或训练部位的屋盖承重钢结构的防火可按照《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第 8.1.6 条第 3 款的规定不做防火保护。

条文修订说明

9.7.1 《指南》(2017 年版)第 188 条,部分内容相关规范已有规定,局部删除。
9.7.2 《指南》(2017 年版)第 189 条,文字局部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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