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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施工、调试和验收
7.4.1 《防排烟标准》第 7.2.6 条、第 8.2.5 条中,当进行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测试时,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 3.4.6条、本《指南》第 7.1.19 条及设计文件等的相关规定。
7.4.2 《防排烟标准》第 7.2.7 条、第 8.2.6 条中,当进行排烟口、补风口的风速、风量测试时,系统开启的防烟分区排烟口、补风口应与其设计模式相对应,即与排烟量、补风量计算(按《防排烟标准》第 4.6.4 条、第 4.5.2 条)时开启的排烟口、补风口相对应。
条文修订说明
7.4.1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50 条局部表述调整,补充了适用场所包含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等。
7.4.2 新增条文,明确了在调试和验收阶段,进行排烟系统风速、风量测试时开启防烟分区排烟口、补风口的相应要求。
7.4.2 《防排烟标准》第 7.2.7 条、第 8.2.6 条中,当进行排烟口、补风口的风速、风量测试时,系统开启的防烟分区排烟口、补风口应与其设计模式相对应,即与排烟量、补风量计算(按《防排烟标准》第 4.6.4 条、第 4.5.2 条)时开启的排烟口、补风口相对应。
条文修订说明
7.4.1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50 条局部表述调整,补充了适用场所包含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等。
7.4.2 新增条文,明确了在调试和验收阶段,进行排烟系统风速、风量测试时开启防烟分区排烟口、补风口的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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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第一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1.1 建筑高度
- 1.2 台阶式地坪
- 1.3 厂房(仓库)相关问题
- 1.4 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
- 1.5 高层建筑与裙房
-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
- 2.1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2.2 消防救援口
- 2.3 防火间距
- 第三章 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
- 3.1 防火分区
- 3.2 防火卷帘、中庭
- 3.3 外墙保温
- 3.4 建筑结构、构造
- 3.5 固定窗
-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
- 4.1 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 4.2 疏散楼梯
- 4.3 消防电梯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 第五章 消防给水
- 5.1 消防水源
- 5.2 消防水泵
- 5.3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5 其他灭火系统
- 第六章 消防电气
- 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6.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第七章 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7.1 防烟系统
- 7.2 排烟系统
- 7.3 系统控制
- 7.4 施工、调试和验收
- 7.5 暖通空调系统
- 第八章 热能动力
- 8.1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 第九章 特殊建筑和场所
- 9.1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场所
- 9.2 儿童活动场所
- 9.3 “有顶步行街”
- 9.4 超大城市综合体
- 9.5 菜市场
- 9.6 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
- 9.7 体育馆、游泳馆
- 9.8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形式建筑
- 9.9 汽车4S店
- 9.10 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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