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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系统控制
7.3.1 加压送风系统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应具备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后,应能通过报警系统的控制模块自动(联动)启动(或通过其他方式启动)加压送风机。
7.3.2 机械排烟系统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备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后,应能通过报警系统的控制模块自动(联动)启动(或通过其他方式启动)相应的排烟风机和补风机。仅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需具备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的功能。
7.3.3 《防排烟标准》第 5.2.4 条中,担负房间与相邻走道防烟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当火灾烟气蔓延至该走道时,应能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打开该走道的常闭排烟阀(口)进行排烟。
7.3.4 对于仅承担一个防烟分区排烟且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的机械排烟系统(如汽车库排烟系统等),可不增设常闭排烟口及其信号反馈功能,但应由火灾报警信号联动启动排烟风机。
条文修订说明
7.3.1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48 条,未修改。
7.3.2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49 条,未修改。
7.3.3 新增条文,增加了同时担负房间和相邻走道排烟的排烟系统中走道常闭排烟口的控制要求。
7.3.4 新增条文,明确了只承担一个防烟分区排烟且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未设置常闭排烟口)的排烟系统的控制要求,可不增设常闭排烟口及信号反馈功能。
7.3.2 机械排烟系统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备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后,应能通过报警系统的控制模块自动(联动)启动(或通过其他方式启动)相应的排烟风机和补风机。仅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需具备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的功能。
7.3.3 《防排烟标准》第 5.2.4 条中,担负房间与相邻走道防烟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当火灾烟气蔓延至该走道时,应能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打开该走道的常闭排烟阀(口)进行排烟。
7.3.4 对于仅承担一个防烟分区排烟且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的机械排烟系统(如汽车库排烟系统等),可不增设常闭排烟口及其信号反馈功能,但应由火灾报警信号联动启动排烟风机。
条文修订说明
7.3.1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48 条,未修改。
7.3.2 《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第 49 条,未修改。
7.3.3 新增条文,增加了同时担负房间和相邻走道排烟的排烟系统中走道常闭排烟口的控制要求。
7.3.4 新增条文,明确了只承担一个防烟分区排烟且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未设置常闭排烟口)的排烟系统的控制要求,可不增设常闭排烟口及信号反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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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1.1 建筑高度
- 1.2 台阶式地坪
- 1.3 厂房(仓库)相关问题
- 1.4 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
- 1.5 高层建筑与裙房
-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
- 2.1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2.2 消防救援口
- 2.3 防火间距
- 第三章 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
- 3.1 防火分区
- 3.2 防火卷帘、中庭
- 3.3 外墙保温
- 3.4 建筑结构、构造
- 3.5 固定窗
-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
- 4.1 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 4.2 疏散楼梯
- 4.3 消防电梯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 第五章 消防给水
- 5.1 消防水源
- 5.2 消防水泵
- 5.3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5 其他灭火系统
- 第六章 消防电气
- 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6.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第七章 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7.1 防烟系统
- 7.2 排烟系统
- 7.3 系统控制
- 7.4 施工、调试和验收
- 7.5 暖通空调系统
- 第八章 热能动力
- 8.1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 第九章 特殊建筑和场所
- 9.1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场所
- 9.2 儿童活动场所
- 9.3 “有顶步行街”
- 9.4 超大城市综合体
- 9.5 菜市场
- 9.6 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
- 9.7 体育馆、游泳馆
- 9.8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形式建筑
- 9.9 汽车4S店
- 9.10 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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