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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消防救援口


2.2.1 厂房、仓库和商店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口。(附图 2.2.1)
附图2.2.1
附图2.2.1
2.2.2 确有困难时,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连通口(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附图 2.2.2)
附图2.2.2
附图2.2.2
2.2.3 设置玻璃幕墙的住宅建筑的外墙应在每户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与场地相对应。
2.2.4 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敞开外廊、阳台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均应设消防救援口。
 
条文修订说明

2.2.1~2.2.2  《指南》(2017 年版)第 28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2.2.3 《指南》(2017 年版)第 28 条部分内容,文字局部修改。
2.2.4 《指南》(2017 年版)第 28 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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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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