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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防火分区


3.1.1 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若有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
3.1.2 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域建筑面积大于 50000㎡时,应分隔成若干个停车区,停车区之间(主车道处除外)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主车道处可利用防火隔间相连,防火隔间两侧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两端可为特级防火卷帘(卷帘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4m)。防火隔间可不设置防排烟设施。
3.1.3 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的水泵房、消防风机房;建筑中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面积、溜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等的雪面面积,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厕所、盥洗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设置有甲级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敞开连廊、阳台。
3.1.4 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地下金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 1.0 倍。金融机构金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3.1.5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3.4 条规定的设置在高层建筑及地下室中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内,可附设餐饮用房(但不得设置带明火的厨房)。
3.1.6 学校建筑中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无观众席的体育馆、风雨操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 1000㎡;当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 1.0 倍。
3.1.7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3.5  条关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计算时,应计入与地下室连通的中庭地上各层中庭回廊建筑面积。当建筑面积大于 20000㎡时,地下或半地下层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3.5 条进行消防设计、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条文修订说明

3.1.1 《指南》(2017 年版)第 49 条,未修改。
3.1.2 《指南》(2017 年版)第 50 条,局部补充完善。
3.1.3 《指南》(2017 年版)第 51 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精神补充完善。
3.1.4 《指南》(2017 年版)第 52 条,局部补充完善。
3.1.5 《指南》(2017 年版)第 53 条,局部补充完善。
3.1.6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精神,新增条文。
3.1.7 新增条文,明确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面积计算方法与消防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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