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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建筑结构、构造
3.4.1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本《指南》中明确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以及设于防火间距不限处的防火墙外,其余涉及防火墙的开口部位,均可按规范要求采用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3.4.2 工业建筑中,当防火墙设置在钢框架、钢梁等承重结构上时,钢框架、钢梁及支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包覆,保证其整体耐火极限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
3.4.3 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包括斜撑)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热辐射温度高于 200℃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4.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2.5 规定的“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 1.0m。”当开口部位采用乙级及以上的防火门、窗时,开口之间的间距可不限。
3.4.5 住宅建筑同一户内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可不作要求。
3.4.6 住宅建筑封闭阳台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2.5 条执行;相邻户开口之间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 1.0m。
3.4.7 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3.4.8 住宅建筑开向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
3.4.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32 条第 1 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 1 平方米。
3.4.10 地下汽车库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表 5.3.1 规定的 B1 级。
3.4.11 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0. 5kg/㎡,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0.2mm 的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俗称“内墙乳胶漆”),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3.4.12 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条文修订说明
3.4.1 《指南》(2017 年版)第 38 条,局部补充完善。
3.4.2 《指南》(2017 年版)第 39 条,局部补充完善。
3.4.3 新增条文。
3.4.4 《指南》(2017 年版)第 44 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
3.4.5 《指南》(2017 年版)第 44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3.4.6 新增条文,加强对封闭阳台外墙的要求。
3.4.7~3.4.8 《指南》(2017 年版)第 44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3.4.9 《指南》(2017 年版)第 47 条,未修改。
3.4.10 新增条文,明确地下汽车库地面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
3.4.11 新增条文,明确部分内墙涂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3.4.12 《指南》(2017 年版)第 70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其他修订说明〕
1 删除《指南》(2017年版)第43条,《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已经明确。
2 删除《指南》(2017年版)第45条,相关要求在机电相关章节表述。
3.4.2 工业建筑中,当防火墙设置在钢框架、钢梁等承重结构上时,钢框架、钢梁及支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包覆,保证其整体耐火极限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
3.4.3 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包括斜撑)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热辐射温度高于 200℃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4.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2.5 规定的“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 1.0m。”当开口部位采用乙级及以上的防火门、窗时,开口之间的间距可不限。
3.4.5 住宅建筑同一户内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可不作要求。
3.4.6 住宅建筑封闭阳台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2.5 条执行;相邻户开口之间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 1.0m。
3.4.7 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3.4.8 住宅建筑开向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
3.4.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32 条第 1 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 1 平方米。
3.4.10 地下汽车库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表 5.3.1 规定的 B1 级。
3.4.11 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0. 5kg/㎡,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0.2mm 的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俗称“内墙乳胶漆”),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3.4.12 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条文修订说明
3.4.1 《指南》(2017 年版)第 38 条,局部补充完善。
3.4.2 《指南》(2017 年版)第 39 条,局部补充完善。
3.4.3 新增条文。
3.4.4 《指南》(2017 年版)第 44 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
3.4.5 《指南》(2017 年版)第 44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3.4.6 新增条文,加强对封闭阳台外墙的要求。
3.4.7~3.4.8 《指南》(2017 年版)第 44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3.4.9 《指南》(2017 年版)第 47 条,未修改。
3.4.10 新增条文,明确地下汽车库地面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
3.4.11 新增条文,明确部分内墙涂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3.4.12 《指南》(2017 年版)第 70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其他修订说明〕
1 删除《指南》(2017年版)第43条,《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已经明确。
2 删除《指南》(2017年版)第45条,相关要求在机电相关章节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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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的通知(浙消...
-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部分条文执行问题的专...
- 前言
- 第一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1.1 建筑高度
- 1.2 台阶式地坪
- 1.3 厂房(仓库)相关问题
- 1.4 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
- 1.5 高层建筑与裙房
-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
- 2.1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2.2 消防救援口
- 2.3 防火间距
- 第三章 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
- 3.1 防火分区
- 3.2 防火卷帘、中庭
- 3.3 外墙保温
- 3.4 建筑结构、构造
- 3.5 固定窗
-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
- 4.1 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 4.2 疏散楼梯
- 4.3 消防电梯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 第五章 消防给水
- 5.1 消防水源
- 5.2 消防水泵
- 5.3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5 其他灭火系统
- 第六章 消防电气
- 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6.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第七章 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7.1 防烟系统
- 7.2 排烟系统
- 7.3 系统控制
- 7.4 施工、调试和验收
- 7.5 暖通空调系统
- 第八章 热能动力
- 8.1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 第九章 特殊建筑和场所
- 9.1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场所
- 9.2 儿童活动场所
- 9.3 “有顶步行街”
- 9.4 超大城市综合体
- 9.5 菜市场
- 9.6 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
- 9.7 体育馆、游泳馆
- 9.8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形式建筑
- 9.9 汽车4S店
- 9.10 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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