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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建筑结构、构造


3.4.1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本《指南》中明确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以及设于防火间距不限处的防火墙外,其余涉及防火墙的开口部位,均可按规范要求采用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3.4.2 工业建筑中,当防火墙设置在钢框架、钢梁等承重结构上时,钢框架、钢梁及支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包覆,保证其整体耐火极限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
3.4.3 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包括斜撑)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热辐射温度高于 200℃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4.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2.5 规定的“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 1.0m。”当开口部位采用乙级及以上的防火门、窗时,开口之间的间距可不限。
3.4.5 住宅建筑同一户内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可不作要求。
3.4.6 住宅建筑封闭阳台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2.5 条执行;相邻户开口之间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 1.0m。
3.4.7 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3.4.8 住宅建筑开向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
3.4.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32 条第 1 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 1 平方米。
3.4.10 地下汽车库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表 5.3.1 规定的 B1 级。
3.4.11 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0. 5kg/㎡,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0.2mm 的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俗称“内墙乳胶漆”),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3.4.12 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条文修订说明

3.4.1 《指南》(2017 年版)第 38 条,局部补充完善。
3.4.2 《指南》(2017 年版)第 39 条,局部补充完善。
3.4.3 新增条文。
3.4.4 《指南》(2017 年版)第 44 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
3.4.5 《指南》(2017 年版)第 44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3.4.6 新增条文,加强对封闭阳台外墙的要求。
3.4.7~3.4.8  《指南》(2017 年版)第 44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3.4.9 《指南》(2017 年版)第 47 条,未修改。
3.4.10 新增条文,明确地下汽车库地面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
3.4.11  新增条文,明确部分内墙涂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3.4.12 《指南》(2017 年版)第 70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其他修订说明〕
    1 删除《指南》(2017年版)第43条,《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已经明确。
    2 删除《指南》(2017年版)第45条,相关要求在机电相关章节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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