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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防火间距


2.3.1 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小于180 度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不小于 180度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2m。(附图 2.3.1)
附图2.3.1
附图2.3.1
2.3.2 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附图 2.3.2)
附图2.3.2 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开口设置
附图2.3.2 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开口设置
2.3.3 当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或开口背向建筑物时,开口与上部建筑的距离可不限。(附图 2.3.3)
附图2.3.3 开口背向建筑物
附图2.3.3 开口背向建筑物
2.3.4 当地下汽车库、非机动车库的坡道出入口不作为排烟口用时,坡道出入口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本《指南》第 2.3.6 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2.3.5 下沉式广场、庭院等开口部位,当下方仅作为景观、绿化、人员通行使用时,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
2.3.6 地下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电梯可通至地下汽车库(应设候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可按照附图 2.3.6 执行;
附图2.3.6
附图2.3.6
    2 汽车库的开口部位(楼梯间开口除外)与组合建造的上部建筑的外墙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2.3.7 住宅小区地面配套设置的沿小区道路的单排的停车位,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附图 2.3.7)
附图2.3.7
附图2.3.7
2.3.8 设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办公楼周边,用于停放小型客车的沿地面道路设置的单排停车位,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但应满足以下要求:(附图 2.3.8)
附图2.3.8
附图2.3.8
    1 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每组的停车数量不超过 5 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2 停车位的布置不应影响消防救援,每个消防救援口对应的 6m范围内不得布置停车位。
2.3.9 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
2.3.10 有围护结构的地面机械车库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装置,高度 10m 及以下的可按停车场控制防火间距,高度 10m 以上的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当相邻建筑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最高停车部位高15m 范围以下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2.3.11 供教学、科研的高层建筑中的实验室日常使用的少量甲、乙类气体的储藏间,可贴邻建筑设置,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甲、乙类气体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0.5m³;
    2 存放可燃气体储罐的储藏间,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开门应直通室外。
2.3.12 建筑、构筑物和设备设施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
2.3.13 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 6m;当连廊、天桥为封闭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连廊、天桥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6m。
2.3.14 多层住宅建筑在建筑外侧加建电梯时,当电梯井道未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2.00h 的隔墙时,电梯井道距离原建筑(敞开楼梯间除外)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
2.3.15 同一座回字形、U 型、L 型公共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附图 2.3.15)
附图2.3.15 不同防火分区 U 型、L 型公共建筑防火间距
附图2.3.15 不同防火分区 U 型、L 型公共建筑防火间距
2.3.16 当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属于同一防火分区时,相对的两翼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应不小于按照内天井的空间高度确定的防火间距要求。(附图 2.3.16)
附图2.3.16 同一防火分区回字形公共建筑防火间距
附图2.3.16 同一防火分区回字形公共建筑防火间距
2.3.17 住宅建筑的各层天井(含底部)均应设置成 U 型,应按如下附图 2.3.17 设置,内天井宽度 A 和开口宽度 B 宜对应设置,当 B>6m时 B 可取 6m;如需设置连廊时应为敞开连廊,该敞开连廊兼作前室或者合用前室时,与疏散无关的门、窗不得直接开向敞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距离敞廊不得小于 1.0m;开向敞廊的户门数量可超过 3樘;当住宅建筑的 2 个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散设置距离不小于5m 且敞廊长度不小于 4m 时,之间连通的敞廊上可不设防火门,可不按照三合一前室考虑。
附图2.3.17 住宅建筑 U 型天井
附图2.3.17 住宅建筑 U 型天井
2.3.18 住宅内天井部位可设置不超过2 个方向的宽度不大于1.2m 的不燃性挑板,但应满足在计算内天井宽度时,设置挑板的方向扣除挑板宽度后净尺寸不小于2m。(附图 2.3.18)
附图2.3.18 住宅建筑 U 型天井挑板
附图2.3.18 住宅建筑 U 型天井挑板
附图2.3.18 住宅建筑 U 型天井挑板
条文说明
2.3.1 《指南》(2017 年版)第 29 条,未修改。
2.3.2~2.3.3  《指南》(2017 年版)第 31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2.3.4 《指南》(2017 年版)第 31 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明确。
2.3.5 《指南》(2017 年版)第 31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2.3.6  《指南》(2017 年版)第 30 条,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电梯可通至地下车库。
2.3.7 《指南》(2017 年版)第 32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2.3.8 根据指南管理组:浙消指南[2019]1 号,考虑到实际使用情况,新增条文,明确单排停车的设置要求。
2.3.9 《指南》(2017 年版)第 32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2.3.10 《指南》(2017 年版)第 32 条部分内容,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第 4.2.3 条及条文说明,补充明确防火间距要求。
2.3.11  《指南》(2017 年版)第 33 条,未修改。
2.3.12 《指南》(2017 年版)第 34 条,未修改。
2.3.13 《指南》(2017 年版)第 35 条部分内容,明确防火措施。
2.3.14 《指南》(2017 年版)第 98 条,局部修改补充明确,当电梯井道采用玻璃幕墙等不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围护结构时的要求。
2.3.15 《指南》(2017 年版)第 36 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
2.3.16 《指南》(2017 年版)第 36 条部分内容,修改附图,明确要求。
2.3.17 《指南》(2017 年版)第 37 条,明确住宅底部内天井也需满足 U 型,明确敞廊的做法。
2.3.18 新增条文,对《指南》(2017 年版)第 37 条的补充,明确住宅内天井挑板的宽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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