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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形式建筑
9.8.1 商业服务网点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但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应大于 7.8m(对于坡屋顶建筑,建筑层高应计算至屋脊的高度);
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 1.2m;
3 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的门。
9.8.2 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变配电房、小区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 9.8.1 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9.8.3 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 7.8m 且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的小区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其防火设计尚应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相关规范的要求。
9.8.4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 9.8.1 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但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20 ㎡时,该层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
2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时,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喷淋局部应用系统,其保护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从消火栓系统接管时消火栓系统的流量应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流量。
9.8.5 如有部分商户拆除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分隔墙(造成单个商铺建筑面积大于 300 ㎡),引起建筑类别改变,该建筑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来定性,适用相关规范条文。
9.8.6 下列建筑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设计,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时,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1 独立建造的不超过 2 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全部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部分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9.8.7 多个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8 要求可设 1 部疏散楼梯的小型商业用房组合建造,当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时,其消防设计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执行。
条文修订说明
9.8.1 《指南》(2017 年版)第 190 条,局部修改,提高对底商网点坡屋顶高度计算的要求。
9.8.2 《指南》(2017 年版)第 191 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明确。
9.8.3 《指南》(2017 年版)第 191 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明确。
9.8.4 根据指南管理组发布的浙消指南【2018】2 号,新增条文。
9.8.5 根据指南管理组发布的浙消指南【2018】2 号,新增条文,特别针对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重新按照建筑定性设计、审查、验收。
9.8.6 《指南》(2017 年版)第 192 条,未修改。
9.8.7 新增条文,明确底商或多个小商铺的组合建造的做法不可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1 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应大于 7.8m(对于坡屋顶建筑,建筑层高应计算至屋脊的高度);
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 1.2m;
3 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的门。
9.8.2 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变配电房、小区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 9.8.1 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9.8.3 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 7.8m 且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的小区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其防火设计尚应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相关规范的要求。
9.8.4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 9.8.1 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但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20 ㎡时,该层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
2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时,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喷淋局部应用系统,其保护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从消火栓系统接管时消火栓系统的流量应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流量。
9.8.5 如有部分商户拆除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分隔墙(造成单个商铺建筑面积大于 300 ㎡),引起建筑类别改变,该建筑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来定性,适用相关规范条文。
9.8.6 下列建筑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设计,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时,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1 独立建造的不超过 2 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全部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部分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9.8.7 多个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8 要求可设 1 部疏散楼梯的小型商业用房组合建造,当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时,其消防设计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执行。
条文修订说明
9.8.1 《指南》(2017 年版)第 190 条,局部修改,提高对底商网点坡屋顶高度计算的要求。
9.8.2 《指南》(2017 年版)第 191 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明确。
9.8.3 《指南》(2017 年版)第 191 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明确。
9.8.4 根据指南管理组发布的浙消指南【2018】2 号,新增条文。
9.8.5 根据指南管理组发布的浙消指南【2018】2 号,新增条文,特别针对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重新按照建筑定性设计、审查、验收。
9.8.6 《指南》(2017 年版)第 192 条,未修改。
9.8.7 新增条文,明确底商或多个小商铺的组合建造的做法不可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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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第一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1.1 建筑高度
- 1.2 台阶式地坪
- 1.3 厂房(仓库)相关问题
- 1.4 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
- 1.5 高层建筑与裙房
-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
- 2.1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2.2 消防救援口
- 2.3 防火间距
- 第三章 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
- 3.1 防火分区
- 3.2 防火卷帘、中庭
- 3.3 外墙保温
- 3.4 建筑结构、构造
- 3.5 固定窗
-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
- 4.1 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 4.2 疏散楼梯
- 4.3 消防电梯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 第五章 消防给水
- 5.1 消防水源
- 5.2 消防水泵
- 5.3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5 其他灭火系统
- 第六章 消防电气
- 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6.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第七章 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7.1 防烟系统
- 7.2 排烟系统
- 7.3 系统控制
- 7.4 施工、调试和验收
- 7.5 暖通空调系统
- 第八章 热能动力
- 8.1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 第九章 特殊建筑和场所
- 9.1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场所
- 9.2 儿童活动场所
- 9.3 “有顶步行街”
- 9.4 超大城市综合体
- 9.5 菜市场
- 9.6 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
- 9.7 体育馆、游泳馆
- 9.8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形式建筑
- 9.9 汽车4S店
- 9.10 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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