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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汽车4S店


    汽车 4S 店整体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可组合或贴邻建造,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应不小于 4m;
    2 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
    3 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条文修订说明

    《指南》(2017 年版)第 193 条,局部修改,加强对防火分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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