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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使防灾避难场所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防灾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与维护。
1.0.2A 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与施工质量验收,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2B 防灾避难场所管理与维护应以保障其预定应急功能为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灾避难场所竣工验收前应按本规范进行专项功能校验,对不符合功能要求的不能验收;避难场所平时应定期进行专项功能校验。
2 专项功能校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对整改完成部分重新进行校验。
3 防灾避难场所应急启用前应进行应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应急转换要求并实施应急功能转换。
4 避难结束后,防灾避难场所应及时进行使用效果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安全修复。
1.0.3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本规范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制定。
编制本规范时,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国际上一些与避难场所设计有关的标准或指南,并汇总分析了国家及地方主要的有关避难场所及抗震防灾规划、消防规划等有关防灾减灾标准,国内这些标准基本集中在建设标准和规划标准范畴。
考虑各类灾害应对的差异性及国内外相关研究和实践的特点,本规范主要针对地震、气象灾害、洪涝等灾害的避难场所设计进行规定。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主要针对全国新建、扩建和改建避难场所的设计要求和方法进行规定。当前我国避难场所建设处于开始发展阶段,在现有场所基础上进行改造的情形较多,需要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避难改造设计。
在国际上有在建筑工程内部设置避难空间、避难屋(safe room)的做法,这种位于建筑工程内部,属于建筑工程的一部分,用于灾害避难的空间,在单人平均净使用面积、设防要求、通风要求、出入口要求、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要求方面与本规范是一致的,在设计时需遵循这些要求。
1.0.3 本规范主要是从避难场所的专项设计要求方面进行规定,具体规划、建筑、结构、园林、建筑环境与设备、电气、给水等详细设计尚需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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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设防要求
- 3.3 应急保障要求
- 4 避难场所设置
- 4.1 场地选择
- 4.2 紧急避难场所
- 4.3 固定避难场所
- 4.4 中心避难场所
- 5 总体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责任区设计
- 5.3 总体布局设计
- 5.4 应急交通
- 5.5 消防疏散
- 6 避难场地设计
- 6.1 避难宿住区
- 6.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 6.3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
- 6.4 直升机使用区
- 7 避难建筑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建筑设计
- 7.3 结构设计
- 7.4 建筑设备与环境
- 8 避难设施设计
- 8.1 电气
- 8.2 给水与排水
- 8.3 标识
- 附录A 避难场所项目有分类要求
- 附录B 避难场所项目设置要求
- 附录C 避难场所应急启用转换评估
- 附录D 应急避难标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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