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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场地选择
4.1.1 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公共建筑与公共设施,其周边应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与城镇外部有可靠交通连接、易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并与周边避难场所有疏散道路联系的地段;
2 固定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交通便利、有效避难面积充足、能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便于人员进入和疏散的地段;
3 紧急避难场所可选择居住小区内的花园、广场、空地和街头绿地等;
4 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可利用相邻或相近的且抗灾设防标准高、抗灾能力好的各类公共设施,按充分发挥平灾结合效益的原则整合而成。
4.1.2 防风避难场所应选择避难建筑。防洪避难场所可根据淹没水深度、人口密度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用避洪房屋、安全堤防、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等形式。
4.1.3 避难场所场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等危险地段,并应避开行洪区、指定的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
2 避难场地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
3 避难场地应处于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以外,并应保持安全距离;
4 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要求,有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安全带;
5 避难场所内的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
6 避难场所内的重要应急功能区不宜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当无法避开时,应对采空区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利用方案;
7 周边或内部林木分布较多的避难场所,宜通过防火树林带等防火隔离措施防止次生火灾的蔓延。
条文说明
4.1.1 避难场所的选址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以节约工程投资并可加快建设速度,便于维护。避难场所的周边环境需有利于避难人员顺畅进入和向外疏散。
中心避难场所通常需要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物资保障等功能,通常也作为专业救灾队伍驻地,因此,其选址需充分考虑应急交通保障,并考虑与周边避难场所的联系。
考虑到居民比较熟悉居住区周边环境,便于灾后恢复正常生活,固定避难场所的布局和选择原则建议以居住区为主进行,这也是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通常,其服务范围的确定可以周围的或邻近的居民委员会和单位划界,并考虑河流、铁路等的分隔以及应急救灾和疏散道路的安全状况等。避难场所内的栖身场所可以是帐篷或简易房屋,能够抵御当地的各种气候条件,如防寒、防风、防雨雪等,并有最基本的生活空间,居民以家庭为单元居住。
紧急避难场所通常可充分利用居民住宅区和各单位内的道路以及居民住宅区内的小花园、小游园和专业绿地等,通过安装照明设备、规划建设公共卫生间整治而成。
由于风灾影响的特殊性,风灾避难应选择避难建筑形式,以保障避难人员的安全。
各类学校的基础设施比较健全,有避难疏散必需的供水、供电、通信等基本条件,操场、绿地和空地易于搭建简易房屋和帐篷,又有比较好的防火条件,可以作为避难场所。1995年日本阪神大地震神户市80%的避难人员在各类学校中避难。在我国,由于学校建筑抗震能力现状,用作避难场所需要符合避难建筑的要求。
防灾公园是市政公园避难利用的典型形式,视其规模与作用可以用作中心避难场所或固定避难场所。防灾公园通常具有避难场所应急所要求的出入口、周围形态、公园道路、直升飞机停机坪、必要的防火安全带、供水与水源设施(储水设施、避难时用水井、蓄水池与河流、散水设备)、临时厕所、通信与能源设施、储备仓库和公园管理机构等。
对于中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需要较高标准地配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供水等应急设施,从国际上避难场所建设的发展趋势看,初期以空旷场地为主逐步发展到以避难建筑为主,而城镇中尤其中心城区范围存在相当数量的抗灾能力较高的建筑工程(如体育馆、会展中心、校舍、医院等)等场所,周边配套市政基础设施条件通常较好,因此本条提出充分整合各类公共设施形成综合性避难场所的发展思路,这样也便于避难场所建设结合场所周边的各类市政基础设施情况,与城区环境相协调,整合空旷场地和建筑工程,形成有效的公共安全空间。
4.1.2 防洪避难场所的形式通常是避洪房屋、安全堤防、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等。
蓄滞洪区的安全庄台是集中安置居民的场所。安全台需布置在距分洪口一定距离范围以外、地基条件较好、地面高程较高且土源丰富的地带;尽可能避开软弱地基,确保台身及台面建筑物的安全,并统筹考虑对外交通、通讯、电力、给水、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避洪房屋的主要形式是安全楼(避水楼)。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安全楼严禁布置在进洪口或退洪口附近且应避开进洪或退洪的主流区,要选择布置在地势较高、地质条件较好、同时尽可能靠近转移撤退道路的场所。洪灾后淹没水深大于3m的区域一般不宜布置安全楼(避水楼)。安全楼室内空间布局突出平汛结合,合理安排人员避洪,且要留有便于在蓄洪期间与外界接触的台面;设计受淹的部分,门窗需有利于洪水的进退;安全楼楼顶采用能够上人的平顶结构。
避洪房屋的主要形式是安全楼(避水楼)。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安全楼严禁布置在进洪口或退洪口附近且应避开进洪或退洪的主流区,要选择布置在地势较高、地质条件较好、同时尽可能靠近转移撤退道路的场所。洪灾后淹没水深大于3m的区域一般不宜布置安全楼(避水楼)。安全楼室内空间布局突出平汛结合,合理安排人员避洪,且要留有便于在蓄洪期间与外界接触的台面;设计受淹的部分,门窗需有利于洪水的进退;安全楼楼顶采用能够上人的平顶结构。
4.1.3 本条规定考虑避难的主要目的是灾害发生时减少、消除危险性,把灾害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确保避难人员的安全。如果避难场所本身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就失去了其实用价值,不能实现安全避难。
避难场地与周围建(构)筑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是避免二次伤害的重要措施,安全距离按照建(构)筑物的可能倒塌影响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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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设防要求
- 3.3 应急保障要求
- 4 避难场所设置
- 4.1 场地选择
- 4.2 紧急避难场所
- 4.3 固定避难场所
- 4.4 中心避难场所
- 5 总体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责任区设计
- 5.3 总体布局设计
- 5.4 应急交通
- 5.5 消防疏散
- 6 避难场地设计
- 6.1 避难宿住区
- 6.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 6.3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
- 6.4 直升机使用区
- 7 避难建筑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建筑设计
- 7.3 结构设计
- 7.4 建筑设备与环境
- 8 避难设施设计
- 8.1 电气
- 8.2 给水与排水
- 8.3 标识
- 附录A 避难场所项目有分类要求
- 附录B 避难场所项目设置要求
- 附录C 避难场所应急启用转换评估
- 附录D 应急避难标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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