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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避难建筑的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建筑应避开发震断裂,且避让距离不应小于500m。
2 避难建筑场地存在液化土层地基时,应采取处理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小于0.10g的地区,应按7度(0.10g)要求进行液化判别,并采取处理措施;
2)7度(0.10g)、7度(0.15g)、8度(0.20g)、8度(0.30g)地区应分别按7度(0.15g)、8度(0.20g)、8度(0.30g)、9度进行液化判别,并采取处理措施;9度地区应按9度进行液化判别,并采取全部消除液化沉陷处理措施。
3 不应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所采取的地基液化沉陷处理措施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不大于5。
4 避难建筑周边场地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疏散出入口,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避难人数相应的集散空间,并符合本规范5.4.3条的规定。
5 避难建筑不应受其他建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
7.1.2 除防洪避难建筑外,其他避难建筑宜为单层建筑,采用多层避难建筑时,避难人员宿住功能不应设在三层以上的楼层。
7.1.3 当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物资储备分发等设施设置在避难建筑外时,相互之间的连接通道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不应低于Ⅱ级。
7.1.4 避难建筑应进行防火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规定。
7.1.5 避难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避难建筑应至少设2个安全疏散出口;多层避难建筑应至少设2个安全疏散楼梯。
7.1.6 避难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7.1.7 避难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条文说明
7.1.1 本条规定了避难建筑的选址和场地条件要求。
考虑到避难建筑是灾前建设的重要防灾工程,从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出发,要求其场地抗震措施采取更严格规定。
考虑到避难建筑是灾前建设的重要防灾工程,从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出发,要求其场地抗震措施采取更严格规定。
避难建筑场地存在砂土液化时,按本条规定的抗震要求,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避难建筑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的地段,场地主要出入口的连接道路应符合应急保障要求,具有不少于两条应急保障道路。
7.1.2 从避难时避难人员安全疏散考虑,由于避难人员密度大,除防洪避难外,避难建筑中满足避难人员的宿住功能应设在建筑的地上一层~二层,其中特定群体宿住功能应设在地上一层,这样规定也使得避难建筑的消防疏散更易与常态功能一致。本次规范制定时,只考虑避难宿住功能设在地上的情况。避难建筑的选择,优先采用低层建筑。对于防洪避难建筑,因为洪水水位的要求,通常需考虑2层以上。
7.1.3 避难建筑与设置于外部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物资储备等设施相互之间的连接通道需要保障其应急通行要求,考虑避难建筑重要性,按照应急功能保障级别不低于Ⅱ级进行规定。
7.1.4 本规范避难建筑防火设计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人员密集场所来确定的,可按照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7.1.5 本条规定了避难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要求。
7.1.6 考虑到避难建筑人群密集,可能因发生火灾而造成大规模人员伤亡事故,规定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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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设防要求
- 3.3 应急保障要求
- 4 避难场所设置
- 4.1 场地选择
- 4.2 紧急避难场所
- 4.3 固定避难场所
- 4.4 中心避难场所
- 5 总体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责任区设计
- 5.3 总体布局设计
- 5.4 应急交通
- 5.5 消防疏散
- 6 避难场地设计
- 6.1 避难宿住区
- 6.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 6.3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
- 6.4 直升机使用区
- 7 避难建筑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建筑设计
- 7.3 结构设计
- 7.4 建筑设备与环境
- 8 避难设施设计
- 8.1 电气
- 8.2 给水与排水
- 8.3 标识
- 附录A 避难场所项目有分类要求
- 附录B 避难场所项目设置要求
- 附录C 避难场所应急启用转换评估
- 附录D 应急避难标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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