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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建筑设备与环境
7.4.1 避难建筑宜采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并应具备防风、防雨、防晒和防寒等适合宿住的条件。
7.4.2 避难建筑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10m³/(p·h)。
2 避难建筑应设置通风口,且通风口最小面积指标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3 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应配置紧急备用供电系统。
7.4.3 避难建筑用电负荷应按使用需要和应急保障要求确定。避难建筑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条文说明
7.4.1~7.4.3 本节规定了避难建筑设备与环境的设计要求。一般情况下,避难建筑的建筑设备与环境设计可根据避难规模,按照相应设计规范确定设施配置规模。考虑到避难建筑的重要性,对避难建筑的通风和消防水池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本规范7.4.1条第1款“P·H”为“人·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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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设防要求
- 3.3 应急保障要求
- 4 避难场所设置
- 4.1 场地选择
- 4.2 紧急避难场所
- 4.3 固定避难场所
- 4.4 中心避难场所
- 5 总体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责任区设计
- 5.3 总体布局设计
- 5.4 应急交通
- 5.5 消防疏散
- 6 避难场地设计
- 6.1 避难宿住区
- 6.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 6.3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
- 6.4 直升机使用区
- 7 避难建筑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建筑设计
- 7.3 结构设计
- 7.4 建筑设备与环境
- 8 避难设施设计
- 8.1 电气
- 8.2 给水与排水
- 8.3 标识
- 附录A 避难场所项目有分类要求
- 附录B 避难场所项目设置要求
- 附录C 避难场所应急启用转换评估
- 附录D 应急避难标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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