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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紧急避难场所
4.2.1 紧急避难场所宜根据责任区内所属居住区情况,结合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和应急物资分发需要设置场所管理点。场所管理点宜根据避难容量,按不小于每万人50㎡用地面积预留配置。
4.2.2 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休息区,且宜根据避难人数适当分隔为避难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休息区的避难单元避难人数不宜大于2000人,避难单元间宜利用常态设施或设置缓冲区进行分隔;
2 缓冲区的宽度应根据其分隔聚集避难人数确定,且人数小于等于2000人时,不宜小于3m;人数大于2000人且小于等于8000人时,不宜小于6m;人数大于8000人且小于等于20000人时,不宜小于12m。
4.2.3 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厕所、应急交通标志、应急照明设备、应急广播等设施和设备。
4.2.4 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垃圾收集点。
4.2.5 紧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区域位置指示和警告标志,并宜设置场所设施标识。
条文说明
4.2.1 紧急避难场所是服务于责任区内所有人员在灾害发生后的紧急阶段(紧急反应处置期和紧急救灾期)进行避难的场所。就近、就地避难是其场址选择需要遵循的原则,并需要满足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所有人员的紧急避难需求。紧急避难场所一般责任区范围在1k㎡之内,属于居住小区或组团的规模范畴,因此紧急避难场所设置要与居委会、社区的管理相衔接,便于平时的维护和灾后的使用管理。
4.2.2 本条考虑紧急避难场所是用于灾后紧急避险或临时避难的场所,因此,设计时需要考虑避难人员的承受能力、大规模聚集人员的安全和人员流动的需要设置应急休息区,并利用缓冲区进行分隔。
4.2.3 紧急避难场所的配套设施配置,以满足避难人员临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综合考虑避难人员可转移避难的固定避难场所的配置情况。
4.2.4 考虑到紧急避难人员多、应急管理尚不完善和灾后卫生防疫的要求,紧急避难场所设计需要重视应急垃圾收集。
4.2.5 通常情况下,紧急避难场所需要设置引导周边人员避难的标识、主要功能区设置标识和保障避难安全的警告性标志。当紧急避难场所功能较多时,选择设置场所引导性标识、场所功能演示标志和场所设施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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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设防要求
- 3.3 应急保障要求
- 4 避难场所设置
- 4.1 场地选择
- 4.2 紧急避难场所
- 4.3 固定避难场所
- 4.4 中心避难场所
- 5 总体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责任区设计
- 5.3 总体布局设计
- 5.4 应急交通
- 5.5 消防疏散
- 6 避难场地设计
- 6.1 避难宿住区
- 6.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 6.3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
- 6.4 直升机使用区
- 7 避难建筑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建筑设计
- 7.3 结构设计
- 7.4 建筑设备与环境
- 8 避难设施设计
- 8.1 电气
- 8.2 给水与排水
- 8.3 标识
- 附录A 避难场所项目有分类要求
- 附录B 避难场所项目设置要求
- 附录C 避难场所应急启用转换评估
- 附录D 应急避难标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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