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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标识
8.3.1 避难场所及疏散通道应有明显的标识,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及《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中的规定。
8.3.2 应急避难标识应根据人员的疏散路线设置,并应指向安全区域。
8.3.3 避难场所应建立完整的、明显的、适于辨认和宜于引导的避难标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场所主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应设置场所功能综合演示标识牌;
2 危险建筑潜在倒塌影响区,古树、名木、文物和重要建筑的保护范围,灾害潜在危险区及其他可能影响受灾人员安全的地段,应设置警告标志。
8.3.4 避难场所标识系统,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道路交叉口处应设置避难场所区域位置指示牌,并应指明避难场所的位置和方向;
2 场所功能综合演示标识牌应标明避难场所内部各类设施位置和行走路线,说明避难场所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责任区域的分布图、内部功能区划图和周边居民疏散路线图;
3 各类设施入口处应设置场所设施标识牌;
4 宿住区入口处应设置说明区内分区编号及位置的综合性标识;
5 规模较大场所内通道交叉口或路边应设置引导内部交通的引导性标识。
8.3.5 避难场所标识的图形符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各类标识设施宜经久耐用,图案、文字和色彩简洁、牢固、醒目,并应便于夜间辨认。
条文说明
8.3.1 避难场所标识主要类别包括:区域位置指示,警告标志,场所功能演示标志,场所引导性标识,场所设施标志等。
区域位置指示牌:主要设置在城镇出入口、道路交叉口、责任区内主要社区,用以指示避难场所或城市级避难功能区的位置、方向和基本情况。
区域位置指示牌:主要设置在城镇出入口、道路交叉口、责任区内主要社区,用以指示避难场所或城市级避难功能区的位置、方向和基本情况。
警示标志牌:主要设置在不宜避难人员进入或接近的区域或建筑安全距离附近,用以告知危险因素的存在。
场所功能演示标志牌:主要设置在场所出入口处,通过设置组合标志,介绍场所布局、主要功能、使用要求等,通常需要绘制责任区域的分布图、内部功能区划图和周边居民疏散路线图。
场所引导性标识牌:主要设置在场所内部通道交叉口或路边,用以引导使用人员到达日标功能区。
场所设施标志牌:主要设置在场所内部各功能区、避难单元、各类配套设施及设备处,用以介绍设施名称、使用功能、使用要求等,避难宿住区还可标识避难人员容纳人数和责任社区名称。
8.3.2 疏散路线应急标识设计中,信息的连续性是使标识发挥引导作用的可靠保证,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疏散路线上转折点和交叉路口转折点处诱导标识的设置。标识在内容上以所在地点为中心将信息逐层体现,设置方向与最优逃生路线方向相一致,标识牌本身所传达的信息量适中并分出层次。
8.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避难标识设置的最低要求,避难场所出入口的引导和对危险区的避让警告是确保避难场所安全使用的关键环节,因此把避难场所出入口的基本引导要求和避开危险区的基本保护措施作为强制性的安全底线。
8.3.4 考虑在灾后混乱的条件下,为了确保避难人员安全避难,通过避难标识引导避难人员避难、避开危险区域、合理使用避难设施,需要在避难场所内部设置标识系统。避难场所标识问题实际上是城乡整个避难标识系统设计问题。避难场所设计不仅需要考虑场所内的标识设计,还需要统筹考虑整个责任区内的标识设计,在城乡标识系统设置的统一要求下,合理设置区域位置指示和警告标志。
8.3.5 避难场所标识可以在本规范附录D给出的图形符号基础上进行综合设计。本规范附录D在我国现有各类标准图形符号的基础上,补充了应急指挥和安全警告等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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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设防要求
- 3.3 应急保障要求
- 4 避难场所设置
- 4.1 场地选择
- 4.2 紧急避难场所
- 4.3 固定避难场所
- 4.4 中心避难场所
- 5 总体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责任区设计
- 5.3 总体布局设计
- 5.4 应急交通
- 5.5 消防疏散
- 6 避难场地设计
- 6.1 避难宿住区
- 6.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 6.3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
- 6.4 直升机使用区
- 7 避难建筑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建筑设计
- 7.3 结构设计
- 7.4 建筑设备与环境
- 8 避难设施设计
- 8.1 电气
- 8.2 给水与排水
- 8.3 标识
- 附录A 避难场所项目有分类要求
- 附录B 避难场所项目设置要求
- 附录C 避难场所应急启用转换评估
- 附录D 应急避难标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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