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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避难场所总体设计应开展综合防灾评估,进行责任区设计、应急功能设计、总体布局设计和应急交通设计,并应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
5.1.2 应急功能设计应按当地城乡规划、防灾规划和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以及本规范第3章和第4章的规定,确定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和应急保障要求。避难场所的用地和应急设施规模的核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城市级应急功能所要求的应急设施,应按其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总数核定;
2 对于责任区级应急功能所要求的应急设施,应按责任区内常住人口总数核定;
3 对于场所级应急功能所要求的应急设施,应按责任区内避难总人数核定。
5.1.3 避难场所设计时,综合防灾评估应包括避难设计要求评估、现状条件分析评估和使用风险评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设计要求评估应评估确定避难应对的突发灾害种类及相应灾害标准和不同应急阶段要求,避难功能设置要求,不同级别服务范围的人口数量及分布,责任区范围,责任区可利用避难资源和安全评估情况,不同灾害影响规模下和不同应急阶段的避难规模等;
2 现状条件分析评估应调查其环境条件和工程设施情况,评估场所内各类用地和设施的安全性和适宜性,确定可用于应急避难的用地范围和工程设施;
3 使用风险评估应针对避难场所维护管理过程中和启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致灾因素和可能影响进行评估,制定设计、建设和管理对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评估可能遭遇的突发灾害种类,确定各类应急设施的设防要求,明确相应的设计和管理对策;
2)应评估场所内及周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划定安全防护范围,设置警告标志,制定防护措施;
3)应评估场所内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坏的风险及倒塌或破坏的潜在影响区,按本标准附录C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告标志,并不得用作应急避难;
4)应划定场所内及周边古树、名木、文物和其他重要建筑的保护范围,不得用作应急避难,设置警告标志,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5)应评估划定各类灾害潜在影响区,设置警告标志,并不得用作应急避难。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避难场所总体设计的主要内容。
责任区设计是为了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确定城市级应急功能,划定责任区范围,复核确定避难容量,确定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规模,并进行避难场所外部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与避难场所之间,以及多个专项避难场所之间的连接设计。
总体布局设计重点是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进行功能分区,明确各分区技术指标,提出设计目标,确定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规模、走向,确定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规模和布局。
应急功能设计重点是确定应急功能的实施方式和防灾保障要求,细化各功能区和各类工程设施的设防标准,确定工程设施配置要求。
应急功能设计重点是确定应急功能的实施方式和防灾保障要求,细化各功能区和各类工程设施的设防标准,确定工程设施配置要求。
5.1.2 避难场所应急功能的确定需要明确城市级、责任区级和场所级的要求,与城乡规划、防灾规划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协调一致,并根据本规范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明确重要工程设施的防灾要求。
5.1.3 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设计时综合防灾评估的内容和要求。避难场所设计需要明确应对的灾害类型和可能遭遇的风险,需要调查避难场所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植物和建筑物、构筑物、地上或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对避难场所的自然条件和工程设施作出防灾安全评价,根据避难功能利用要求提出处理意见。避难场所设计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城市绿化条例》对文物和古树名木予以保护。
避难场所设计时需要考虑其内部和周边建(构)筑物倒塌或破坏影响,划定安全区,设置警告标志。本条第3款第3项规定所指的建筑物是指避难场所内的非避难使用建筑或避难场所周边的建筑,而不是避难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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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设防要求
- 3.3 应急保障要求
- 4 避难场所设置
- 4.1 场地选择
- 4.2 紧急避难场所
- 4.3 固定避难场所
- 4.4 中心避难场所
- 5 总体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责任区设计
- 5.3 总体布局设计
- 5.4 应急交通
- 5.5 消防疏散
- 6 避难场地设计
- 6.1 避难宿住区
- 6.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 6.3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
- 6.4 直升机使用区
- 7 避难建筑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建筑设计
- 7.3 结构设计
- 7.4 建筑设备与环境
- 8 避难设施设计
- 8.1 电气
- 8.2 给水与排水
- 8.3 标识
- 附录A 避难场所项目有分类要求
- 附录B 避难场所项目设置要求
- 附录C 避难场所应急启用转换评估
- 附录D 应急避难标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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