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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避难宿住区
6.1.1 避难宿住区应设在便于人员安全疏散的地段,并应根据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配套及避难人员特点等进行布局。
6.1.2 避难宿住区设计应进行避难宿住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布置。
6.1.3 避难宿住区宜按避难人数和宿住面积规模划分为组、组团、单元等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宿住组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2 集中配置的公用卫生间、垃圾存放和处置设施与宿住设施之间应留有卫生防护距离。
6.1.4 当避难宿住区采用帐篷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宿住区的避难人数不宜超过64000人,宿住面积不宜大于70000㎡,占地面积规模不宜超过120h㎡。避难宿住区与其他设施的最小安全间距不应小于16m;
2 避难宿住区可按表6.1.4-1的分级控制指标进行规模控制;
3 避难宿住区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宿住面积不应大于4500㎡,每个防火分区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6400㎡,边长不应大于80m,防火分区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m;
4 帐篷之间的最小距离宜满足表6.1.4-2的规定;
5 帐篷宿住组的间距不应小于帐篷高度的0.8倍,帐篷宿住组团的间距不应小于两侧帐篷高度0.8倍之和;
6 宿住单元之间宜利用通道等进行分隔,且其间距不应小于7m。
6.1.5 宿住单元的疏散通道总宽度应按宿住人数确定,平坡地面不应小于每百人0.32m,阶梯地面不应小于每百人0.37m。
6.1.6 避难宿住单元应根据避难人数及应急功能要求,配置应急辅助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可分级或集中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宿住组宜设置公用卫生间、垃圾收集点;
2 宿住组团宜设置集中供水点、医疗卫生室、物资分发点、公共活动场所和管理服务点,医疗卫生室面积不宜小于36㎡,物资分发点面积不宜小于36㎡,公共活动场所面积不宜小于70㎡,管理服务点面积不宜小于36㎡;
3 每个宿住单元宜设集中供水区和供水车停车区。
6.1.7 避难宿住区的公共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的公共卫生间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2 对于公共卫生间厕位数量,当用于短期、中期避难使用时,不宜少于避难人数的1.0%,当用于长期避难使用时,不宜少于避难人数的2.0%。
3 公共卫生间区分男女设置时,女厕位的数量不宜低于男厕位数量的1.5倍;混合设置时,专用女厕位不宜低于总厕位数量的20%。
3 公共卫生间区分男女设置时,女厕位的数量不宜低于男厕位数量的1.5倍;混合设置时,专用女厕位不宜低于总厕位数量的20%。
条文说明
6.1.1 避难宿住区需要考虑安全性,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以及方便避难人员生活等因素进行设置,便于避难人员维持灾后基本生活。
6.1.2 当前,我国避难宿住通常采用帐篷或简易安置房等形式,避难宿住区设计时,需要根据选择的采用帐篷或简易安置房等具体宿住设施类型进行布置,布置时,需要考虑不同宿住设施的耐火性能划定合理的防火分区,设置合理的防火分隔。
6.1.3、6.1.4 从便于避难场所管理和防火角度将避难宿住区划分为宿住组、宿住组团、宿住单元三个级别,以便于避难场所设计时进行应急设施配置控制。
避难宿住区设计是避难场所设计中的主要内容之一。一般来说,避难场所设计条件中给出的避难人数是城乡防灾规划根据建筑物破坏预估情况和规划技术指标确定避难场所布局时进行估算和规划控制的避难人员规模,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中规定固定避难场所短期避难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为2.0㎡,此面积包括宿住区内道路和配套应急设施及公共设施的占地面积。通常来说,短期避难人员规模最大,中长期所需要人均有效避难面积更大,在避难宿住区设计时需分别予以核定,寻求适合不同阶段的最优宿住区布置。
本规范表6.1.4-1给出的各级指标是按短期避难并采用我国民政部门的标准救灾帐篷核算给出的最大避难规模时的设计指标,其主要目的是制定合理的分级控制要求,以便能够确定避难单元分割的基本依据,便于道路、给水、消防等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工程设施的布局设计和建设安排。进行避难宿住区设计时,避难场所因灾后次生火灾造成大规模人员伤亡的灾害教训需要在设计时认真考虑,避难规模、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和消防安全是基本的控制要求和约束条件,影响避难宿住区布局的主要要求包括:
1 防火疏散安全距离,一般人员不大于40m(45m),特定人员不大于20m(25m),宿住组团的用地尺度不大于其2倍,但对于只能单向疏散时,不大于防火疏散安全距离。
2 间距要求,需要满足防火疏散通道宽度、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行要求,并考虑人员室外聚集要求。
3 安全分隔要求,包括安全区、缓冲区、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并考虑人员休憩要求。
4 应急供水、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分发、消防等基本设施的布置要求。
为了尽可能利用避难空间,本条是按照最紧密布置方式给出的规定,下面以标准36㎡帐篷的布置为例进行简要说明。
帐篷组可作为宿住和管理的最小单元,规模不宜过大,考虑设卫生间和垃圾点,组与组之间的间距按安全疏散通道考虑,两端有出口时间距不小于1.5m,仅一端有出口时间距不小于2.0m。可采用10个~15个36㎡帐篷一排,两排紧密排列为1个帐篷组,配10个厕位和一个垃圾点,长度约76m,使用面积约为1080㎡,按短期避难计算每个帐篷组可容纳约990人,占地面积约1350㎡,人均用地指标约为1.30㎡~1.35m²。
帐篷组团按最大4个帐篷组组合考虑,最大可设置115个36㎡宿住帐篷,占地约5600㎡,其边长控制在80m,最大6400㎡,人均指标约为1.45㎡~1.50㎡。考虑公共设施用地(配水点、公共活动室、医务室、值班室、物资储备),实际宿住面积约为4140㎡,可容纳约3800人,最大4000人。帐篷组团间距考虑安全疏散宽度和防火间距要求,不小于4m,同时考虑满足组团内避难人员聚集室外时所需的空间(空地面积按0.25㎡/人~0.3㎡/人核算)。
帐篷单元按最大4个帐篷组团组合考虑,最大可设置452个36㎡宿住帐篷,考虑公共设施用地,实际宿住面积约17000m²,可容纳约14900人,占地面积约23500㎡,宽度控制在160m,最大不超过25600㎡,人均指标约为1.55㎡~1.75㎡。间距应能防止火灾蔓延,可控制在8m~16m,同时应设消防车通道,并考虑室外消防设施设置。
一个帐篷宿住区的避难人数不宜过多,考虑按4个帐篷单元组合,规定其上限为64000人,帐篷区周边应考虑设置缓冲区,缓冲分割宽度不小于28m,人均指标约为1.75㎡~1.90㎡。
6.1.5 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宿住单元向外安全疏散的通道宽度最低要求。避难场地中的宿住单元是一相对独立的避难单元,当宿住单元内发生灾害时单元内避难人员需疏散到单元外,所以需对疏散通道的总宽度提出要求。设计时需考虑到避难场所采用的各类设施的不同情况要求。针对避难场地,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有关体育场馆对疏散通道总宽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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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设防要求
- 3.3 应急保障要求
- 4 避难场所设置
- 4.1 场地选择
- 4.2 紧急避难场所
- 4.3 固定避难场所
- 4.4 中心避难场所
- 5 总体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责任区设计
- 5.3 总体布局设计
- 5.4 应急交通
- 5.5 消防疏散
- 6 避难场地设计
- 6.1 避难宿住区
- 6.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 6.3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
- 6.4 直升机使用区
- 7 避难建筑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建筑设计
- 7.3 结构设计
- 7.4 建筑设备与环境
- 8 避难设施设计
- 8.1 电气
- 8.2 给水与排水
- 8.3 标识
- 附录A 避难场所项目有分类要求
- 附录B 避难场所项目设置要求
- 附录C 避难场所应急启用转换评估
- 附录D 应急避难标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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