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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中心避难场所
4.4.1 中心避难场所应独立设置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避难场所宜独立设置应急指挥区;
2 应急指挥区应配置应急停车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及其配套的应急通信、供电等设施;
3 中心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
4.4.2 承担避难宿住功能的中心避难场所宜按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要求,单独设置避难宿住区和相应场所管理设施,并应与城市级应急功能区相对分隔。
4.4.3 中心避难场所应设置城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及其配套设施。
4.4.4 中心避难场所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单独设置医疗垃圾应急储运设施。
条文说明
4.4.1 考虑中心避难场所是承担救灾指挥作用的固定避难场所,在满足固定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增加应急指挥和直升机停机坪等综合救援设施的设置要求。
4.4.2 中心避难场所的避难宿住区不宜和城市级应急功能区混合使用,以避免影响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物资储备和专业救灾队伍等灾后应急功能的发挥,或者上述应急功能影响到避难人员的休息。
4.4.3 考虑到城市级应急救灾功能的要求,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作为中心避难场所的标准配置进行规定。
4.4.4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避免造成医疗垃圾的交叉传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以及保障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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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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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设防要求
- 3.3 应急保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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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中心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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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总体布局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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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建筑设计
- 7.3 结构设计
- 7.4 建筑设备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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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给水与排水
- 8.3 标识
- 附录A 避难场所项目有分类要求
- 附录B 避难场所项目设置要求
- 附录C 避难场所应急启用转换评估
- 附录D 应急避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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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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