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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6.2.1 中心避难场所宜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固定避难场所可根据需要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专业救灾队伍场地设计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的规定。
6.2.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设在适于车辆出入的区域,并应设置与场所出入口和外部应急交通路网连接的应急通道。
6.2.3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2.3的规定,并不应小于3.0hm²。
6.2.4 每处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单独划分避难单元,并应配备消防设施。
6.2.5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按Ⅱ级应急功能保障级别预留供电、供水设施接口。
条文说明
6.2.1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属于城市级功能,需按独立单元设置。
中心避难场所作为整个地区应急救援的中心,需设置综合性的专业救灾队伍营地,方便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抢险抢修和消防等专业人员宿住和工作。固定避难场所根据其所处区位和承担的避难功能,设置满足一个或几个专业救灾队伍营地。专业救灾队伍场地通常需要满足救灾人员的宿住要求,因此,需满足本规范第6.1节避难宿住区设计的相关规定。
6.2.2 应急救援队及消防、抢险抢修、医疗卫生救护、防疫、运输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灾害救援的主要力量,一般会配备救灾装备且频繁出入驻扎场地,需要有可靠的交通保障。
6.2.3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用地的最低面积是按约300人救灾队伍宿营确定的,其中已包括车辆设备用地和人员宿住用地。避难场所设计时需根据人员和车辆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6.2.4 为便于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使用,本条规定避难场所设计时将每处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作为单独避难单元,并配备相关设施。
6.2.5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设计时,需要考虑其应急救灾特性需要和救灾装备使用要求,预留供电、供水设施接口,并保障其避难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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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设防要求
- 3.3 应急保障要求
- 4 避难场所设置
- 4.1 场地选择
- 4.2 紧急避难场所
- 4.3 固定避难场所
- 4.4 中心避难场所
- 5 总体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责任区设计
- 5.3 总体布局设计
- 5.4 应急交通
- 5.5 消防疏散
- 6 避难场地设计
- 6.1 避难宿住区
- 6.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 6.3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
- 6.4 直升机使用区
- 7 避难建筑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建筑设计
- 7.3 结构设计
- 7.4 建筑设备与环境
- 8 避难设施设计
- 8.1 电气
- 8.2 给水与排水
- 8.3 标识
- 附录A 避难场所项目有分类要求
- 附录B 避难场所项目设置要求
- 附录C 避难场所应急启用转换评估
- 附录D 应急避难标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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