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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厂址选择


4.2.1 厂址选择应满足地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4.2.2 厂址选择应根据生产规模、原料、燃料、水、电、气的供应,以及产品流向、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劳动力供应、自然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2.3 厂区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用地应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2 厂区用地应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规划的要求;
    3 场地大小应根据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
    4 工厂分期建设时,厂区用地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4.2.4 厂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
4.2.5 厂区防洪标准的确定应符合企业等级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场地设计标高宜高于洪水重现期的计算水位加0.5m。
条文说明
4.2.2 根据岩棉生产的特点,厂址宜选在工业园区内。
4.2.5 场地设计标高高于洪水重现期的计算水位(内涝水位)0.5m以上,可免除内涝水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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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棉工厂设计标准 GB/T5137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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