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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环境监测


16.6.1 工厂环境监测站(组)可布置在化验室,也可单独布置,并应配备监测仪器。
16.6.2 废水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水排水应计量,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结合水质监测取样点确定;
    2 废水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采样点;
    3 废水采样及采样点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16.6.3 废气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囱应设置永久采样点、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2 废气采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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