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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总平面布置
5.1.1 工厂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及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
5.1.2 工厂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 功能分区应明确,生产流程应合理,管线连接应短捷,建(构)筑物布置应紧凑,通道宽度应适中;人流、物流通道应通畅、安全,并宜分开设置;
3 总平面布置应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等条件,合理布置建(构)筑物和竖向设计,并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4 生产车间宜采用联合厂房设计形式;
5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1.3 原料库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4 联合厂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的长轴应利用地形、地质的特点布置,地形坡度较大时,应处理地形高差;
2 厂房的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或呈不小于45°的交角;
3 熔制楼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5 成品库及装卸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品库宜靠近联合厂房布置;
2 成品库应设置装卸平台及装卸区。
5.1.6 公用设施宜靠近负荷中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调压站宜布置在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和至各用户支管距离较短的地点,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
2 液氧站宜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方,宜避开人流密集区及主要交通通道,宜设置1.6m~2.0m高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有关规定。
5.1.7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5.1.8 工厂应设置围墙,围墙的位置、高度、结构形式宜满足安全生产和当地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条文说明
5.1.1 本条为总平面布置的设计原则。各地区规划对总平面技术经济指标要求不尽相同,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
5.1.7国土资源部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中明确规定,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并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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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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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D 岩棉生产车间及存储库房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E 生产操作区空气中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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