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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建筑与结构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环境保护、气候特点,以及采光、通风、防寒、隔热、防水、防雨、隔声等要求确定。
10.1.2 建筑围护结构材料选型应满足保温、隔热、隔声、防火、防潮、环保、易清洁等要求。
10.1.3 联合厂房的平面布局和构造处理,宜避免人流和物流运输对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
10.1.4 有采暖要求车间的屋面和墙面应设置保温措施。
10.1.5 厂房内通道宽度应满足人员操作、物料运输、设备安装和检修、人员疏散等要求。
10.1.6 建筑结构设计宜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并宜符合建筑模数制和标准构配件的规定。
10.1.7 建(构)筑物安全等级应符合表10.1.7的规定。
表10.1.7建(构)筑物安全等级10.1.8 改建、扩建工程的建筑与结构设计应与原有建筑衔接。加固改造方案,应使新老结构妥善结合,并应便于施工。

条文说明
10.1.1 建筑和结构设计首先要满足生产工艺需要,同时满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需要,还要切实考虑环境保护、地区气候特点,切实考虑自然环境对建筑设计的影响,并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
10.1.6 岩棉工厂厂房的建设可在满足工艺生产的条件下利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提高建筑的各项指标。
10.1.7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要求,对各建(构)筑物安全等级按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进行了具体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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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棉工厂设计标准 GB/T5137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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