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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节水


15.4.1 节水计量装置与节水措施应按建筑物类别及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15.4.2 给水泵选型应根据水力计算确定,给水泵节能评价值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的有关规定。
15.4.3 厂区内宜设置雨水收集回用设施。
15.4.4 生产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应全部回用。
15.4.5 生产设备(装置)用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15.4.6 设备冷凝水宜收集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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