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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防火与防爆


17.2.1 车间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17.2.2 生产车间防火间距、可燃气体储罐区及附属设施布置和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7.2.3 氧气站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和《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的有关规定。
17.2.4 厂内易燃、易爆储气罐应设置温度、压力、限位报警及紧急切断或放空装置。
17.2.5 厂内易燃、易爆储气罐及输送管道均应接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和《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的有关规定。
17.2.6 工厂电力装置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17.2.7 工厂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7.2.8 天然气站、熔制及固化用燃气的调节设备区等有爆炸危险性气体的场所应安装可爆气体的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将报警信号送入中心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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